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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是否应该入刑?

来源: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作者: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发布时间:2017-08-13
摘要:虚假诉讼 高利贷是否应该入刑?发布:2017-04-14 10:01:10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本社记者 李晓健 综合整理 267 【大中
虚假诉讼 高利贷是否应该入刑?发布:2017-04-14 10:01:10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本社记者 李晓健 综合整理 267 【大中小】   针对非法的高利放贷行为,《刑法》中除“高利转贷罪”外,并没有直接将高利贷定为犯罪,那么“高利贷”是否应该“入刑”?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就一直盯着你,隔三差五打你一顿,恨不能把你的房子都给烧了,把你的娃卖了……催收是终身催收,死了以后遗产也要催收。”  2016年底,山东电视台在一次调查时发现,某些地方催债已经形成了一个产业:催客在网上建立了自己的社区,他们将暴力催债视频当做培训课程广泛传播。  文章开头的那段话,便是催客的行动宣言。而高利贷则是实施这一行动纲领的“主战场”。由此带来的很多恶性事件也不时见诸报端——2010年12月,江苏扬州年近六旬的老夫妇因儿子欠120万元高利贷还不上,一家三口开煤气阀门自杀;2012年12月,江西新建一男子赌博借高利贷1.5万元,因无力偿还被殴打,回家后服农药自杀……  前不久,被媒体曝光的聊城“辱母杀人案”,更是将高利贷问题暴露在公众面前,引发全社会关注。什么是高利贷?  毫无疑问,高利贷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但利率多高才算高利贷呢?  或许从政府对民间借贷的管控中可以一窥高利贷的标准。  明清时期,就有利率不能超过3分的管制之规,高于3分就按照刑法手段处罚;新中国成立后,最高法曾对东北辽宁民间借贷确定了4倍银行利率的批复,此后4倍利率一直在审判实践中运用;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金融市场化改革,推行利率市场化。但利率市场化并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政府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相应管控。  按照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24%的利息也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36%则不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经还款的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将24%和36%认定标准表示为“划了‘两线三区’”。他说,第一根线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条线为年利率36%,这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24%-36%期间。  无效区和司法保护区都很好解释,自然债务区这一段分为不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法律保护。而如果借款人偿还以后又反悔,又向法院起诉将超过24%的利息要回,法院将不予以支持。  “既然你已经基于你的自愿给付了,而且原来有合同规定给付了,你要回来是不行的,我们法院同样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杜万华表示。  年化利率超过36%的借贷属于违法性质。高于这一标准的借贷,或许都应被认定为高利贷。聊城“辱母杀人案”中,苏银霞所使用的月息高达10%的民间借贷,显然是高利贷。高利贷之由  “高利贷得以形成气候,与我国特殊的金融体制有关,在这种金融体制下,各方力量互相合作,形成了一个地下产业链。”微信公众号“华商韬略”如是表示。  国有银行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大型的国企和民企,中小企业能分到的份额很少。媒体报道,截至2014年,中小业占全国企业总量的94%,但其从银行得到的贷款却仅为整体份额的17.5%,并且,有95%的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贷到钱。在这种局面下,中小企业生存非常困难,很容易倒闭,平均寿命只有2.5年。  为了生存下去,从银行贷不到钱的中小企业会很自然地转向民间借贷,即便是那些能贷到钱的中小企业,也要经常从民间借贷那里获得短期周转资金(俗称“过桥贷款”)。  举例来讲,一位小企业主从银行贷的200万马上要到期,但他手头上只有50万,还差150万,他只有先还上之前的200万,才能争取到银行的续贷。这时,这位企业主就需要向民间借贷先借150万,获得银行的续贷后,再还给民间借贷。这种业务俗称“倒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常规业务。  高利贷产生的基础是中小企业存在旺盛的融资需求,而现有银行体制无法满足这种需求,另外,国家又通过法律规定将民间借贷推到了不合法的境地。假如国家进一步打击民间借贷,利率就会进一步攀升,因为需求没有减少,而经营风险却加大了,最后的结果是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更加恶化。  所以,有人“呼吁”:既然“不合法”的身份是民间借贷利率走高的重要原因,那么干脆让民间借贷完全合法化,国家不再管制民间借贷的利率,让市场自由调节。高利贷入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并不认同这一观点。  王卫国教授主张,把民间金融和以银行为代表的主流金融隔离开来,禁止用银行资金去办民间金融,发展多层次金融服务,扩大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但同时认为“现行法律对违法高利贷的处罚力度不够”。  王卫国表示,高利贷从业者釆取侵害债务人合法权利的手段进行追讨,与黑社会相勾结,对债务人威胁、恐吓、侮辱、滋扰甚至暴力加害,会引发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犯罪。  “法律的最高原则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当有一种现象已经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和治安秩序,同时已经在助长犯罪,非入刑不能控制的时候,就应该启动立法或入刑程序。”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胡子敬建议将高利贷入刑。  他指出,目前高利贷行为已经严重破坏社会经济、治安秩序,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高利贷行为不仅大大抬高了社会融资成本,而且极大推高了金融风险。  “高利贷的受众结构是必须将高利贷入刑的另一个原因”。根据相关调查,借高利贷者主要是中小企业和赌博人员,前者借高利贷将危害中小企业生存,而后者应用于赌博则更应立法予以严厉打击。  “高利贷并非与刑法毫不相关。”4月10日,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青武对本社记者介绍,高利贷本身属于民法问题,但是如果放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则就构成了高利转贷罪。“此时高利放贷就由民事问题上升为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针对非法的高利放贷行为,《刑法》中除‘高利转贷罪’外,并没有直接将高利贷定为犯罪。”王卫国教授建议全国人大以刑法修正案增设高利贷罪,在合理明确“高利”标准的基础上,将职业放高利贷者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对其放贷之后出现的暴力追讨、侮辱债务人人格等行为,予以从重处罚或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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