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志辉 李静美: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 现实困境与政策选择
来源:大槐安国之宪政时空 作者:大槐安国之宪政时空 发布时间:2017-08-20
摘要:儿童教育 《教育研究》2016年第9期农民工携带子女进城的总体态势呈现三大特征:农民工子女随迁率低,但呈不断增长态势,未来城镇潜在就学升学压力巨大;特大以上城市农民工子女携带率低,大中小城市携带率高,教育洼地效应明显;第三产业农民工子女携带率高,
儿童教育 《教育研究》2016年第9期农民工携带子女进城的总体态势呈现三大特征:农民工子女随迁率低,但呈不断增长态势,未来城镇潜在就学升学压力巨大;特大以上城市农民工子女携带率低,大中小城市携带率高,教育洼地效应明显;第三产业农民工子女携带率高,第二产业携带率低,产业转移带动子女困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所面临的就读公校难、教育花费高、参加中考难及学习适应难等问题,须建立城市学位预报预警系统,引导农民工有序携带子女流动;扩大城市公办学校学位供给,缓解流入地政府教育财政压力;政府购买民办学校教育服务,切实减轻农民工家庭教育负担;改革随迁子女中考服务政策,探索随迁子女针对性补偿教育。《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我国 2009 年有农民工 2.30 亿,到2015 年增加到 2.77 亿,七年间增长了 4 769 万人,增长幅度为 20.75%。但是,同期农民工随迁子女数量却由 997.11 万增加到 1 367.10万 ,七 年 增 加 了 369.99 万 人 ,增 长 幅 度 达37.11%,比农民工增长幅度高出 16.35 个百分点。农民工子女随迁率由 2009 年的 30.95%增长到 2015 年的 40.37%,七年递增 9.42 个百分点,年均增长 1.35 个百分点,比常住人口城镇 化 率(2009 年 为 48.34% ,2015 年 达 到56.10%,七年增长了 7.76 个百分点,年均增长 1.11 个百分点)还高出 1.66 个百分点。调 查 显 示 ,有69.09%的农民工和 62.83%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农民认为,自己外出打工是因为“城市工作机会多,能挣更多的钱”;而选择“老家教育质量差,带子女进城是为了接受更好的教育”的农民工只有 28.48%(排在第二位) 已经不少了特大和超大城市农民工子女携带率最低,分别只有 31.43%和26.32%;在第三产业从业的农民工携带子女进城的比例高达 53.38%,高出平均水平10.3 个百分点,更是高出第二产业 24.02 个百分点。而子女携带比例较高的第三产业,除了交通运输业外,都是较难转移的,住宿餐饮、家政服务、物业管理、文化教育、批发零售等行业正是人口密集的大城市所需要的,而且这些行业多是自谋自雇职业,就像理发、废旧回收等职业一样,他们与城市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只要城市居民存在,他们就会存在,不会因为企业的搬迁而流动。期望通过单一办法(如产业转移、制度排斥等)把农民工子女赶出大城市以缓解教育压力的做法基本上是徒劳的,已经在城市坚持下来的农民工及其子女大多不怕这些城市赶人的做法,真正怕的是那些还没有携带子女进城的农民工作为入学条件,各地所要求的证件材料一般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租房合同/房产证、劳动合同/务工证明、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计生证等,这里既有对进城务工人员身份的证明要求,也有对其居住、工作、收入乃至生育状况的证据考察。同时拥有五类证件的只占 17.45%。租房合同/房产证是最难办理的,平均难度分为 3.77,因为农民工在城市买房目前还不太现实,而办理租房合同意味着房屋出租者要上税,这个税基本上由租客出但由于一些农民工家庭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故难以拿到计生证城市课外补习的花费却是相当可观的。以广州市为例,家庭每生年课外补习支出在 2 万~5 万元的占 67.16%,5 万元以上的占 21.90%,2 万元以下的仅占 10.94%2015 年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的平均升学率为 56.19%,而随迁子女的平均升学率仅为 31.56%在访谈中,校长们谈到,如果哪所学校接收了较多的随迁子女,那么,这所学校就有面临变成薄弱学校的风险。所以,从主观意愿来说,他们都不太愿意接收随迁子女所谓城市教师匮乏主要不是缺少数量和质量,而是缺少编制。在“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宏观编制政策下,一方面,要统筹协调不同事业单位编制,把通过撤并、改企转制等方式收回的事业机构编制资源,优先用于中小学校的编制需要;另一方面,要创新教师补充模式,如根据学校类型多样化特点重新核定教师编制,地市级甚至省级教师编制城乡统筹,政府购买教师服务等,确保学有所教。譬如,北京市海淀区 2016 年拟拿出 2 000 万元,采取“区管校用”方式聘用 100名左右没有事业单位编制的中小学教师充实教师队伍,各项福利及职称评定同在编教师一样,实行无差别管理2015 年 11 月和 2016 年 8 月,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和《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提出要“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 用 经 费 基 准 定 额 资 金 随 学 生 流 动 可 携带”。首先,建立基于全国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流入地接收随迁子女数量及学段的确认机制;其次,中央政府按照“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对生源接收省给予经费转移支付;最后,建立学生不稳定流动(如学期中流动、一学期/学年多次流动等)可携带教育经费动态微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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