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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服”判决的法理与情理

来源:律事通 作者:律事通 发布时间:2017-08-23
摘要:律事有道 来源:律事通2016年8月17日,河南省南阳市两名初中生小华和小明相约去塘里洗澡,并在出门时对小明的父亲谎称是出去掰玉米。在塘里玩了大概三四十分钟左右,由于听到塘边有人交谈,俩人便决定上岸。小明上岸后发现小华不见后,却并没有像在旁边拔草的
律事有道 来源:律事通2016年8月17日,河南省南阳市两名初中生小华和小明相约去塘里洗澡,并在出门时对小明的父亲谎称是出去掰玉米。在塘里玩了大概三四十分钟左右,由于听到塘边有人交谈,俩人便决定上岸。小明上岸后发现小华不见后,却并没有像在旁边拔草的张某呼救而只陈述了小华不见的事实,导致救援时间的延误,进而导致了小华的死亡。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小明的监护人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向小华父母支付赔偿金5.6万余元。一在上述案件当中,小明是因为没有履行救助的义务从而使监护人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与之相似的案例还有:案例1:近日,常德市安乡县3名中学生相邀去玩水,其中一人不幸溺亡,受害人李某与韩某、陈某均为安乡县某中学学生,韩某比李某、陈某大4岁左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韩某、陈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对李某父母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案例2:2016年,小刘与同事八人相约去郊外游泳,结果小刘不幸溺亡。其父母将其他7人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其他同事在小刘刚来衢州不久并对水域不熟悉的情况下任然同意与其一起游泳,并且在到达水域后未对先下水的小刘给予足够的提醒和关注,所以同伴对于小刘的溺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付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3:射洪县青岗镇5名初中学生,相约到河中游泳,14岁的小超不幸溺水,其他4人施救未果,小超不幸溺亡。随后,因害怕回家挨打、赔钱等,4个少年相约隐瞒此事,其中两人还将小超的衣服隐藏。直到两天后小超的遗体浮出水面,面对警方调查,4人才说出真相。因协调赔偿无果,小超家属将4个少年告上法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超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4名同伴的监护人各承担10%的责任,共赔偿小超家属7万余元。二上述案例当中,溺亡者的同伴或者其监护人都被法院判决作出经济补偿。有的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有的是因为同伴确实没有尽到救助的义务而有过错被判赔偿。可是在第二个案例中,人们对于七名同事为小刘的溺亡负责的判决却颇有争议。第二个案例中,小刘及他的同事都是成年人,法院认为同事没有对初来衢州的小刘尽到应尽的提醒义务而受到处罚。原因如下:法院认定其他七名同事在衢州生活的时间比小刘要久,对在溪里游泳的危险性有进一步的认识,而小刘初来乍到,对衢州的水域环境不熟。虽然七名被告在事前对小刘进行了询问意见并且告知了游泳的水域,但在明知小刘是刚来衢州生活的情况下,仍然同意与其在昏暗的晚上去溪里游泳,并且在到达水域后,对小刘的先行下水没有任何的劝阻和提醒,即使在事发后进行了积极的寻找、抢救以及报警,还是与小刘的溺亡无法逃脱干系,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每人需要承担5%的责任。首先,单从在当地生活的时间长短来推定对当地水域情况的熟悉程度是不合逻辑的。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其次,七名被告作为同事,在事发前征求过小刘的意见,并且在事发后积极采取措施救助,由以上行为看出同事已经尽到了救助的义务。最后,至于同事是否对于小刘前去游泳有拒绝的权利以及对于其先行下水是否付有提醒和观察的义务,笔者持否定态度。同事与小刘均为成年人,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的后果有一定的判断和识别能力,况且对于成年人来说,时刻的提醒和照看并不适合也没有必要。三笔者还注意到,在这个案子的评论下面,有很多网友提出质疑道:这样的判决是否就意味着人们因为类似于同事朋友这种关系而要在很多的意外事件的当中背负责任?是否会导致人与人直接的隔阂和冷漠日渐加深?这样的观点在之前的彭宇案以及女同事跳楼案当中便屡见不鲜,究竟为何会频频有这样的判决出现?这样的判决对于价值观的倡导有怎样的后果呢?我们之前有提到,法院在对案子做出判决的时候会出于人道主义判决无过错方给另一方一点补偿。在我国,“人命关天”是一个深入人心的观念,不管有没有过错,只要出了人命,似乎法律都得靠边站:“人都没了,你跟我讲法律,我不管你一定要找个人来负责这个事情!”法律相关工作者应该非常熟悉以上的套路。由于不服判决,当事人不断地采取各种手段进行上访缠讼。同时我国传统的对待事情维稳并且息事宁人的态度,给法律工作者又增加了相当大的压力。尽管做出这种判决的原因可以理解,但是如果这样界定模糊甚至荒谬的判决越来越多,将会扰乱社会传统价值观的传递和疏导,加深人与人之间的隔阂,社会也会少了很多温情。因为害怕被牵连,许多本可以得到救助的生命就因为救助方的恐惧而消失,这何尝不是一种悲哀。看到一条调侃的文字,南京的彭宇案让很多人再也不敢扶老太太,跳楼案让朋友同事之间一发现对方心情不好立刻撤走远离生怕染上一点责任,同伴溺水案件让大家再也不敢跟着朋友同事一起出去玩乐活动,生怕出点问题明明跟自己没关系也得担责任。希望这些只是调侃。
责任编辑:律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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