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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 2017年8月18日稿)_潇海湘潮(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潇海湘潮 发布时间:2017-08-24
摘要: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⒆灾吻⒅毕绞腥嗣翊泶蠡岢N裎被岣荼炯度嗣窦觳煸杭觳斐さ慕ㄒ椋梢猿坊� 下

第四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五条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检察官员额根据人民检察院层级、案件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四十六条检察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具备检察官其他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初任检察官,须经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专业审核。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中择优遴选。检察官的职责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办理审查诉讼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检察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检察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检察官。

第四十八条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办理案件记录等检察辅助事务。

第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办理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司法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管理。

第五十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设检察技术人员,依法办理与检察工作有关事项。

第五章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五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办案安全。对妨碍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检察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对骚扰、谩骂、威胁、暴力侵害检察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从严惩处。

第五十四条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降职、免职、辞退或者处分。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建立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制。

第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实行培训研修制度,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应当接受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人员编制实行专项管理。专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第五十九条人民检察院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检察工作需要。

第六章  

第六十条本法自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潇海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