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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禁止性犯罪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点个赞_北京于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北京于伏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6
摘要:我为 “禁止性犯罪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点个赞 于伏海 新闻说上海闵行区,有过强奸、猥亵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将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 25 日,闵行区检察院启动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这是全国首个特定

我为禁止性犯罪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点个赞

于伏海

新闻说上海闵行区,有过强奸、猥亵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将被禁止从事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25日,闵行区检察院启动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这是全国首个特定行业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禁止从业机制。具体如何操作,感兴趣的可以上网搜索

我赞成上海闵行区的这一措施。

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都有哪些呢?幼儿园保育员、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接送幼儿的司机、中小学接送学生的司机、受聘看护婴幼儿的家庭服务人员、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等等。

这些行业中管理比较严格的机构,一般都会要求从业人员提供“未从事过犯罪的证明”。这些机构都有用人自主权,有权利招聘没有前科的人员,而且有权利把这个落实到单位的招聘制度里,这样做,并不违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劳动法第十二条是专门规定禁止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是本法条并没有包括“是否从事过犯罪”。

当然,禁止性犯罪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这个其实跟“就业歧视”没有任何关系。尽管现有法律还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还有法理,还有惯例,还有天理,不能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说这样做是违法的。

虽然法律没有“禁止性犯罪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的明文规定,但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非常明确地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我认为,“禁止性犯罪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就是在落实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

不但如此,《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对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六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上海闵行区检察院为了落实“禁止性犯罪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的举措,“开发了相应的“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配套应用软件。各职能部门可以通过各自端口定期录入相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其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各自端口查询拟招录人员是否与信息库内既有信息相匹”。

我认为闵行区检察院的做法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第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北京于伏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