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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革命是如何展开的(3)

  司法改革的总目标无疑应当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即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而如何在当代中国实现司法公正却是一个充满争议,也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司法的运作过程从本质上看包括三大要素,法律规定、实施机制与司法者,前两者分别通过立法完善和法律实施的配套机制加以实现,而相对于前两项要素,司法者这一主体要素决定着法律能否真正得到公正、严格的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古语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着眼于司法主体这一核心要素,强调职业化、专业化、责任化和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通过触碰、调整人的既得利益从而对整个司法体制产生改革效果。以人为核心的改革目标设定,符合了当下中国司法体制的主要弊端,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普遍关切,找准了真正推动改革的着力点,避免了过去多年改革中淹没于细枝末节的机制改革最终收效甚微的曲折改革道路。

  (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革新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主要矛盾有二:一是人案矛盾处于历史峰值,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矛盾如何平衡考验改革者的智慧;二是放权与监督之间的矛盾令改革者面临双重困境。在上述背景下,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成为本轮司法改革中应对上述困境的必然选择,而司法领域中对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在世界范围内仍属新生事物。

  2013年以来,伴随着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进程的展开,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巨大改革浪潮当中,现代信息技术与司法改革第一次产生了交汇应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而形成的“智慧法院”“智慧审判”等类似的改革趋势正在为不少地方法院接纳并深度应用。上海、江苏等地的法院和贵州政法系统将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应用于审判辅助、类案裁判规则提示、绩效考核辅助、裁判文书初稿的起草、立案导诉等环节,大大减轻了司法辅助人员在改革初期难以及时配备到位、类案裁判尺度不一、司法信息不公开等一大批长期困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痼疾,显著提升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

  从诉讼规律与司法理论的层面来看,现代信息技术在司法改革中的应用植根于我国司法传统与实践现状,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理论的重要丰富与发展,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价值。科层制与行政化管理模式下的我国司法体系长期依赖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这为信息的数字化提供了绝佳的机会,中国司法人员的素质仍然差强人意,大量重复性的低级错误严重影响到案件质量与司法公信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对于防范重复性的低级错误远比人类要可靠,因此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法律完善实践中,依靠技术而非人的监督已经成为重要的司法传统,比较典型的做法是刑事诉讼中对于侦查讯问的录音录像制度。

  三、继续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更加注重协同推进有关司法改革的社会体制改革

  “功夫在诗外。”司法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无往不在司法体制之外。司法体制是国家政治体制、社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时,改革的每一步都需要社会体制改革的配套与支撑,当前制约司法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发展的主要问题无不与社会体制改革的配套机制紧密相关,比如省以下检法财物的省级统管需要市县两级党政部门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协调配合方可顺利推进;再比如,司法系统的职务序列单列面临着与整个社会的高度行政化职级标准如何协调的问题。还比如,检法人员分类管理后,来自上级以及同级党政部门的管理性、行政性事务并未减少,而检法两家的行政岗位人员大幅减少,参加各类非专业会议、统计调研宣传等行政性工作给分类管理改革带来不少压力。

  (二)适应转型社会与信息社会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对于全国各省市区确定的三类人员各自占比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是科学恰当的,中央司改政策也明确各省在员额比例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各自省份的案件分布差异而动态、灵活地分配省内员额。由于原有的中央政法专项编是计划经济年代根据本地户籍人口数测算后得出的,近三十年的巨大经济社会变迁导致全国东部与西部地区在人案比、案件总量方面差异巨大,经济活跃地区的人案矛盾异常突出,而不少人口流出地区的司法机关案件量有限,忙闲不均的现象非常明显。建议根据当前案件总量重新测算中央政法专项编的基数以及全国入额法官的人数,或者以省为单位重新测算政法专项编与员额总数,这样能够从根本上科学应对案多人少的人案矛盾。

  在人员分类管理中,由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对书记员、法官助理工作的部分替代,可以考虑未来适当减少书记员、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在司法机关的配比,释放出来的人力可以用于充实一线法官、检察官办案力量,进一步缓解案多人少带来的办案压力。

  (三)进一步推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改革的均衡协调展开

  本次评估报告主要基于本轮司改代表性省份的调研形成,多数为第一批改革试点单位,其改革推进力度前所未有,从而带来明显的积极效果。放眼全国各省市的改革,我们认为改革还存在着一定的不均衡、不协调的问题,不同地区之间、不同部门之间对于同一项改革内容的推进存在进度不同、效果不同等明显差异。建议中央政法委及各省继续通过督导、督察等有效工作方法推动改革进程相对缓慢的省份进一步凝聚共识,后进追先进,根据各自省份的特有情况加快推进改革进程。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深入研究检察改革的特有规律,避免简单移植法院改革,探索出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的改革路径。

  (四)大数据、人工智能应当坚持适度、科学、安全发展,防止重复建设

  司法领域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应用既要深度更要适度,适度意味着首先要遵循司法规律,其次要坚持数据质量与数据安全的底线,防止一哄而上、盲目扩张。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应用,在目前的技术发展阶段,不可能替代司法人员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其主要是发挥辅助作用;司法规律还强调亲历性、直接言词原则,对于决定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主要证据不宜实行视频审理、互联网审判。司法规律还强调法院判决的可接受性,即民众可以更为便利地接近法院、接近正义,要防止信息技术带来的沟通鸿沟,对于涉及服务当事人、人民群众的司法事项,在推进数据化、数字化的过程中要与民众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保持适度一致,防止新信息技术给当事人带来不合理诉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基础是数据质量,应当从源头上设置数据质量规格与核查程序,防止数据盲目扩张导致数据失实、失效。应当未雨绸缪地考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原则,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前,也应当遵循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原则,特别是用途特定、目的特定、知情同意、事后补正等原则。制图/孟绍群

 

司法革命是如何展开的

责任编辑:王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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