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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标价错误后的法律责任认定(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笔者认为,以上分歧意见导致的不同的裁判结果于消费者或者销售者均有不公平之处,为满足民法中对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笔者认为应认定在网络卖家将其商品或服务的图片展示、性能、

  笔者认为,以上分歧意见导致的不同的裁判结果于消费者或者销售者均有不公平之处,为满足民法中对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笔者认为应认定在网络卖家将其商品或服务的图片展示、性能、售价、存货数量等信息详细介绍后视为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发出要约,在消费者下单并付款作为承诺之时合同即成立。当然,在这种观点之下网络卖家在重大过失之时必然需要相应救济途径,否则也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在商事合同当中,基于对交易稳定性的考虑,应考察此种商品对应的该标价是否合理或是否符合网络卖家的促销宣传,如若合理或符合商家促销宣传,那么出于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不应该给予网络卖方救济的权利;而如若在整个市场当中,这样的商品并不存在此种对应的价格,那么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较于商家而言,并不太值得保护,故应给予网络卖家救济的权利。

  三、他山之石:表示错误制度的可借鉴性

  对网络购物标价错误的法律规制各国立法不尽相同,英美法系中美国法中错误的类型分为共同错误、相互错误和单方错误。以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且民法理论根基较为深厚、法律体系较为完整的德国以及台湾为例。德国民法按萨维尼从人的意思表示形成过程的划分方法,将错误划分为动机错误、内容错误和表示错误,并统称为表达错误。就德国与台湾的错误制度比较而言,其将意思表示分为四个阶段,即意思形成,也就是动机思考的阶段、将经过动机思考所形成的意志以某种方式表达出来、意思表示的发出、意思表示的到达。而因错误主张撤销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主客观严重的标准,主观标准是指,表意人若知悉情事则不会进行此表示,客观标准是指理智评价情况即不进行此表示。二是意思表示中的过失因素。德国民法中,无论表意人过失与否都不影响其主张意思表示错误。而台湾民法规定,错误由于表意人之过失者,不得撤销其意思表示。动机错误一般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拉伦茨教授这样定义动机错误:动机错误是指表意人对某些情形怀有不正确的设想,而这些情形对于他决定作出这一意义上的表示有着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将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纳入错误制度与设立错误制度的初衷相符,使此制度更具有理论和现实的意义。我国同属大陆法系,但与民法理论根基深厚的法国、德国等相比民事法律体系构造尚不完善,立法较为粗泛。因此,我国就网络购物中卖方标价错误情形的处理应在借鉴先进的体例的同时形成具有特色的符合我国法学理论体系的处理方法。

  四、途径探寻:此类合同成立并可撤销

  (一)针对网络购物标价错误的合同认定及处理

  首先,点击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单方附从性以及不公平条款提请注意方式的隐蔽性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在现实的网络交易中,很多商家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钻法律的漏洞,制定明显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有的商家规定了单方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条款或是合同成立的条件。如当当网等购物网站在格式条款中就规定了合同订立的条件。但笔者通过对淘宝、卓越亚马逊、当当网等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地分析,发现这些公司在不公平条款提请注意的方式上也存在很多问题。如对关乎用户切身利益的规定都没有以粗体、大号字或加下划线等形式突出显示,用户很容易忽略掉其中不公平的内容,从而威胁到自身的利益。还有的规定字体细小(通篇采用小五号的字体),内容冗长,不易阅读,有的用户甚至未加阅读就直接点击“同意”按钮,这时商家很容易钻法律的空子设置不公平的条款侵犯消费者的权益。此外,还有以超链接的方式设置在填写资料页面下方的,用户只能点击该链接才能查看条款内容;且该协议字体细小,以“同意协议内容”为默认方式,用户稍不注意就会忽略协议的内容,这样就给商家设置不公平的条款提供了可乘之机,故格式条款中关于合同订立的条款无效。

  所以笔者同意按照要约来认定网络卖方在网站上所示信息。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判断意思表示是否为要约的两个原则:(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下面就这两个标准来论证笔者观点:(1)内容具体确定。网站网页已经明确包含了该商品的完整信息,即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含了要约的目的意思。这些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商品品牌、名称、规格、价格、库存数量、产品介绍、剩余交易时长等。一部分卖方还会把商品详情界面分成若干部分,分别展示产品信息、买家必读(卖方认为买家需要知悉的特殊事项)、物流说明(不同地区的快递费用、所需运输时间等)、卖方的其他联系方式,等等。细心的卖方更会对产品的某些特性作详实说明,一方面是充分尊重买家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避免买家收到产品后提出质疑而给双方带来麻烦。(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一种无法律意义的提议,因此要约邀请的发出人并无受其表意约束的意思,这是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关键,即当事人是否具有追求法律关系变动后果的意图。从客观上来看,卖方通过商品详情页面展示商品,拟定了未来合同的内容,并且该页面是具有在线立即交易功能的页面。买家点击“立即购买”则该要约进入买家的交易系统,只要买家作出承诺,卖方就必须按照该页面所示价格、物流方式、款式、规格等内容履行合同,即卖方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卖方在商品详情界面或网站首页作出的任何约束自身的表示,如“一折促销”“假一罚十”,“ 包退包换”等表示均有效,卖方不得在交易后反悔。基于以上论述,笔者认为还是按照要约处理更为妥当。

  基于合同成立后,卖方却因标价错误不发货时买方可主张违约或者请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以戴尔公司和淘宝某移动电源案例。戴尔公司中国官方网站2008年2月17日出现产品报价错误问题,一款原价为8999元的某型号27英寸液晶显示器在订购时的价格仅为2515元,有消费者在戴尔官方网站上发现此信息后,随后该信息被迅速传开,如此低廉的价格迎来网民疯抢,戴尔公司次日便删除了该产品链接,并于几天后,通过官方声明,戴尔公司已决定将该错误报价作为实际出货价格,并将对系统错误期间生成的该部分订单暗战哦正常订单处理,戴尔公司将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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