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虹刑初字第1008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0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买×·×尔。2013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上海市虹口区
(2013)虹刑初字第10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买×·×尔。2013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尔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买×·×尔及翻译人员地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买×·×尔于2013年5月14日17时许,在本市公平路××号新疆饭店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包净重1.02克的海洛因贩卖给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买×·×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徐××、钱××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提篮桥派出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拍摄的赃物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及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尔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买×·×尔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买×·×尔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并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刑初字第64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条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买×·×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金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玉婷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