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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一高管受贿获刑5年 帮公司过审批收好处费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7
摘要:百度一高管受贿获刑5年 帮公司过审批收好处费
  因利用身份便利,向加入“百度联盟”的公司收取好处费。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联盟发展部原总经理马国林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被判7年有期徒刑,判决后马国林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马国林案进行了改判。其中,纠正了马国林收受钱款的数额,并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此外,因马国林已退缴用于购房的受贿款,市一中院判决,应予发还其被查封的房产。

  >>一审帮公司过审批收好处费

  今年38岁的马国林原为百度发展部总经理,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羁押,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据该案一审法院认定,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北京春庭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加入“百度联盟”的方式同百度合作。身为百度联盟发展部总经理的马国林,收取关某、张某(均另案处理)以转账形式给予的钱款共395万余元。2014年11月7日,马国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百度为春庭月公司提供搜索引擎服务,也就是百度在春庭月公司提供的四海互动客户端软件里,嵌入百度搜索功能,该客户端用户可以使用嵌入的百度搜索功能,搜索产生的流量会转化为百度推广收入,百度公司把百度推广实际收入按照比例,分配给春庭月公司。百度推广收入,就是百度将广告主的宣传广告,通过百度搜索或者在合作网站上展示等方式进行推广。用户对广告进行查询点击时,广告主会向百度支付一定费用,其本质就是广告费。

  法院认为,马国林如果不是在百度公司担任相应的职务,就不会获得相应的钱款,财物与职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马国林所谓的兼职不过是个借口。马国林身为百度管理人员,本身从事兼职,有违公平原则,更不能和春庭月这种与百度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形成业务指导关系。该种业务指导,仍然是以职务为基础。

  另外,该案所有的钱款,均是春庭月公司从百度获取的分成,故该项钱款的性质,应认定为贿赂款。最终,海淀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马国林有期徒刑7年,并向其追缴395万余元的贿款上缴国库。同时,依法处理了马国林位于朝阳北路107号院的一套房产。

  >>上诉原判认定犯罪数额有误

  一审判决后,马国林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马国林表示,春庭公司基于其对该公司的帮助给予其钱款,他没有利用在百度公司担任职务便利为该公司谋取利益,他收取的钱款不是受贿所得。

  春庭月公司承接北京创通联合科技公司业务,马国林的辩护人认为,在创通公司与百度公司合作初期,马国林给予了创通公司诸多业务指导,该公司基于对马国林的感激,将从百度公司获得的收入以一定的比例支付给马国林。该笔钱款与马国林在百度公司担任的职务无关,系马国林获得的合法报酬。

  辩护人表示,在马国林担任联盟发展部总经理后,虽负责管理创通公司及承接该公司业务的春庭月公司与百度公司之间的合作,但春庭月公司仍延续之前的比例给予马国林报酬,故原有比例范围内的钱款仍属于马国林获得的合法收入,原判认定犯罪数额有误。

  二审期间,马国林在亲属的帮助下退缴80万余元。

  >>二审改判5年并发还房产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数额问题,一中院查明,马国林利用职权帮助春庭月公司审批通过提高分成比例,与该公司明确约定提高给予其钱款的数额,且在此后长期收受该公司给予的好处费。

  法院认为,马国林收受的钱款与在百度公司担任的职务以及其为春庭月公司提供的帮助之间具有明确的对应关系,符合受贿型犯罪中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故其于2012年5月后收受的钱款均属于受贿所得,马国林辩护人关于马国林于2012年1月至5月期间收受的钱款不属于受贿所得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一中院认为,马国林身为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马国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二审期间在亲属帮助下退赔了部分赃款,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原审判决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认定马国林非法收受钱款的数额有误,法院予以纠正。二审期间,马国林退缴了用于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某房产的受贿款项,故对在案查封的上述房产应予发还。

  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中的部分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马国林有期徒刑五年,扣押在案的80万余元予以没收,查封在案的马国林名下位于朝阳区的房产解除查封,予以发还,继续追缴马国林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