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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特大走私普通货物案宣判:34人获刑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30
摘要:南通一特大走私普通货物案宣判:34人获刑
  为非法获取高额利润,擅自将未经批准进口的柴油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4亿余元。近日,这起由海关总署、最高检、最高法联合挂牌督办,由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特大走私普通货物案,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邱德滚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的其余3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3000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间,家住福建省石狮市的无业人员邱德滚伙同该市无业人员邱尚跃,分别组织海船至我国领海外,将境外柴油走私运至长江口,由上海某石油化工公司原监事朱信红、江苏省启东市某燃料油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施忠等人,组织10余条江船出海接驳走私运输进境。朱信红还与启东市某水产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朱兴海等人,直接组织6条海船至我国领海外接驳柴油走私入境,将走私柴油存储于非法私建的油库或通过办理虚假签证、伪装成国内正常油品的方式存储于各正规油库,且在未办理进口申报手续的情况下在境内销售。

  除上述人员外,安徽省某船务公司原监事颜晓伟、江苏省泰兴市无业人员蒋华西等25人则在明知涉案船舶从事走私勾当,仍对涉案船舶提供资金、运输等方面的便利,共同将涉案柴油走私运输进境。

  据不完全统计,主导并参与此次柴油走私的共34人,合计走私柴油21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4亿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9名被告人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还有25名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鉴于这34名被告人中,邱德滚参与走私柴油计10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合计2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无法定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且有走私前科,应判处无期徒刑。而其余的33人中,有的虽然走私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有重大立功、坦白和积极退出赃款等情节;有的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他们各自的涉案事实,参与犯罪数额,案发后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以及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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