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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车时将车开走,是诈骗还是盗窃

来源:人民公安报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19
摘要:李某因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决定铤而走险。2016年9月初,李某来到一家汽车销售店,谎称要购买一辆最新款的轿车。于是,销售员带李某到仓库选车,李某选中一辆白色新款轿车,价值约20万元人民币,并向销售员提出试车要求。销售员将车钥匙交李某,李某按约定在停

  李某因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决定铤而走险。2016年9月初,李某来到一家汽车销售店,谎称要购买一辆最新款的轿车。于是,销售员带李某到仓库选车,李某选中一辆白色新款轿车,价值约20万元人民币,并向销售员提出试车要求。销售员将车钥匙交李某,李某按约定在停车场驾轿车开了几圈后,突然调转车头将车开出停车场逃走。事发后,汽车销售店负责人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追回被李某开走的汽车。

  观点分歧▲▲▲

  就李某的行为应当立为何种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法制部门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销售员将钥匙交李某试车,李某对汽车销售店的该辆轿车成立一个事实上的保管关系,李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将车开走,成立对保管物的侵占,本案是侵占案件,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对轿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编造买车的谎言,让销售员产生了错误认识,销售员基于错误认识将车辆交于李某,符合诈骗行为的构成,应当立诈骗刑事案件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将轿车开走,符合抢夺行为的构成,应当立抢夺刑事案件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法理分析▲▲▲

  结合侵财类犯罪行为的构成进行分析,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侵占行为的前提条件不存在。

  侵占行为的违法性构成要件要素中,其法益侵害行为表现为将他人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此处有一重要前提,就是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为前提,行为人在取得财产所有人财产时并不存在非法占有故意,而是在合法占有财产所有人财产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也就使其占有行为由合法转变为非法。本案中,李某一开始就存在非法占有轿车的意图,并通过编造购车谎言的方式取得对轿车的临时性占有,李某的行为不具备侵占行为中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前提。因此,李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占行为违法性构成要件要素中的法益侵害行为的特征,侵占行为的违法性构成要件要素不存在,其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二、诈骗行为的违法性构成要件要素不存在。

  诈骗行为的违法性构成要件要素中,其法益侵害行为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点是行为人采用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作出财产的处分。此处的“处分”,应当是针对财产所有权进行的处分活动,完成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从而使财产所有权从所有人转移到行为人,行为人基于所有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本案中,销售员将轿车交李某试开,约定在销售员规定的范围内行驶,轿车的使用、处分和收益各项权能仍在销售方手中没有转移,虽然李某试车时临时性地占有了该轿车,但销售方并没有放弃对轿车的占有权。在李某没有交付价款前,销售方具有强烈的占有意识,试车时轿车也在销售方的可控视线范围内,按约定试车之后李某仍要将轿车交还销售方。因此,轿车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并未因销售员将轿车交李某试开而转移,销售员基于错误认识的瑕疵意思表示将轿车交李某试车的行为,不是处分轿车的行为,诈骗行为违法性构成要件要素中的法益侵害行为不存在,诈骗行为的违法性构成要件要素不存在,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

  三、侵财类犯罪行为的综合分析。

  常见的侵财案件,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客观上表现为转移财产占有,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一类客观上表现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如侵占行为。其中,转移财产占有的行为按转移财产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强制力(包括身体强制力和心理强制力)转移财产的占有,强制力指向财产所有人、占有人的,如抢劫、敲诈勒索等行为,强制力指向财产本身的,如抢夺行为;一类是通过非强制力转移财产的占有,如盗窃、诈骗等行为。按转移财产时财产所有人、占有人是否知悉,又可将转移财产占有的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知悉性转移财产的占有,如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一类是不知悉性转移财产占有,如盗窃行为。那么,结合前述分类标准,抢夺行为,就是通过指向财产本身的强制力实现财产占有转移,且财产转移为所有人、占有人知悉的行为。

  综上所述,李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虽然取得轿车的临时性占有,但这一临时性占有是协助销售方占有轿车的协助占有行为,轿车仍在销售方的占有下,而李某在试车过程中突然将轿车开走,是针对轿车这一财物本身实施的强制力行为,在这一强制力的作用下才完成了财产占有的转移。李某的行为,是通过针对财产本身的强制力实现财产占有转移的行为,且在转移财产时为财产所有人、占有人知悉。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夺行为的构成,应当以抢夺行为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

  基层办案部门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较为常见的有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类案件,一般通过侵财行为中的违法性构成要件要素加以区分,也就是四要件理论中的客观和客体要件,而违法性构成要件要素中法益侵害行为又是区分的关键,只要我们以各种特征为标准进行分类掌握,在实践当中分析行为人具体的行为,在该行为各种特征的交会处就能找到行为的准确定性。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