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司法制度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打击“舌尖上的谣言”没有退路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北京青年报特约评论员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9
摘要:打击“舌尖上的谣言”没有退路
  在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的当下,一些人对“舌尖上的谣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小谣言带来的社会大危害绝不能等闲视之。重拳惩治食品安全谣言该动真格了,补齐法律短板健全查处机制,加大遏制惩处的力度,这些基础性工作必须进一步巩固加强。

  “小龙虾实为小虫虾”“无核葡萄抹了避孕药”“吃大盘鸡能感染禽流感”……统计显示,网络谣言中“舌尖上的谣言”占45%,食品安全领域成为网络谣言的重灾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药监总局4月17日举行的通气会上,食药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表示,要加大对食品安全谣言制造者的处罚、追责力度,提高公众科学素养,使谣言无处遁形。

  在以存在感、流量作为利益核算的今天,食品安全领域成为网络谣言的重灾区,即网络上的谣言更多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以下两个原因:一是食品安全是每个家庭、每个人都熟悉和关注的话题,相较其他谣言,食品安全话题涉及的范围较小,更加集中和突出;二是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世上没有什么比人的生命健康更能引起重视。这些都使食品安全谣言容易获得广泛的点击、关注、转发、评论,具有社会影响更大、辟谣难度更大的特征。

  再者,以往谣言依靠熟人亲友关系等口口相传,扩散传播的速度慢,谣言因为不同的人讲述出现不同的效果,存在可信度低、传播容易失真等缺陷,构成的影响较小。如今,谣言以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方式,借助各类媒体平台扩散传播,谣言的传播速度呈几何倍增之势,谣言的可信度也大大提升,以假乱真的谣言使平民百姓难辨真伪,又导致了谣言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对网络谣言尤其是食品安全谣言的控制难度可想而知。

  “舌尖上的谣言”蔓延泛滥,更与打击乏力所造成的造谣成本极低息息相关。就前不久发生的“塑料紫菜”谣言事件为例,尽管福建、江西、河北等地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其中河北、江西还宣称锁定两名涉嫌造谣者,但案件最新进展如何,造谣者是否已被绳之以法等等,都暂时没有了下文。尽管新浪微博对“塑料紫菜”视频的最早发布者作出了永久禁言处理,并按照谣言扩散程度对参与转发的用户分别作出了禁言、禁被关注、扣除信用积分、加标签注明等处理办法,但是这些人难免不换个马甲卷土重来。以至于“塑料紫菜”之后又冒出了“塑料粉丝”“塑料大米”等新的谣言版本,尽管辟谣工作一直在做,可谣言仍然大行其道,造谣者肆无忌惮!

  谣言的治理关键在“三不”: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造谣是传谣与信谣的基础,没有造谣就谈不上传谣,更不会有信谣的问题,打击造谣者必然摆在治谣的首位。但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对不少“舌尖上的造谣者”很难用刑法予以处罚。像“塑料紫菜”谣言,损害了具体厂家及超市的信誉,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更多的食品安全谣言损害的是不特定的对象的声誉和利益,如“苹果打蜡有毒”谣言,其给众多的果农带来的危害是灾难性的,可这种行为无法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追责,也不符合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此类造谣者面临的最严重的只是治安处罚,这与其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明显不对等。如果连对造谣者都无法实现重拳出击的话,又如何能震慑住传谣者?

  在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的当下,一些人对“舌尖上的谣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小谣言带来的社会大危害绝不能等闲视之。刑罚的缺位和查处机制不健全,是造成打击食品安全谣言不力的两大软肋。前不久,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位和个人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这明确了治安惩治“舌尖上的谣言”的基本方向。

  重拳惩治食品安全谣言该动真格了,补齐法律短板健全查处机制,加大遏制惩处的力度,这些基础性工作必须进一步巩固加强,打击“舌尖上的谣言”再无退路可走。

责任编辑:北京青年报特约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