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吴某私自到某处于关停状态的矿区盗采矿石,先后组织多人到该矿区盗采矿石20余吨并全部售出,后经鉴定该批矿石价格总价值约30余万元。 【分歧】 本案中,对李某和吴某私自盗采矿石该定何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盗采矿石的,符合非法采矿罪和盗窃罪的构成,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盗窃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对非法采挖矿产资源的行为作了特殊规定,将此种盗采行为专门规定为非法采矿罪,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条适用原则,对非法盗采矿石的行为应当适用非法采矿罪,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例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属于自然资源的一种。自然资源还包括空气、水、水产品、土壤、砂石、矿石、植物、山上野生动物等。这些自然资源很久以前都是被生活区的民众随意利用的,只要通过劳动都可以去取得使用,不会构成犯罪。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越来越稀缺,慢慢的出台了很多法律,对水源、植物、矿石都进行了保护,这才陆续的出现了非法采矿罪、盗伐林木罪、非法捕捞罪、非法狩猎……那么在自然资源稀缺之前,不可能对这些获取自然资源的行为定盗窃罪,现如今为了保护这些自然资源而专门出台了一些法律,应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条适用原则,对非法采矿行为应当适用非法采矿罪、而非盗窃罪。 其次,非法采矿虽然说起来也是偷国家的矿石资源,但本质上不同于盗窃罪。因为挖矿的过程也是劳动力投入的过程,通过劳动将矿石开采下来,与单纯的盗窃行为不同,这使得与普通盗窃行为相比,可谴责性大大降低。它主要是破坏国家对矿石资源的管理。如果是偷他人已经合法开采下来的矿石,那么可以认定为盗窃罪,因为他人合法开采下来后,该矿石已经转化成他人的财物,侵犯的只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同理,偷他人已经合法砍伐下来的林木,也构成盗窃罪。当然,我们这里说的矿产资源、林木资源是成片的纳入国家监管的矿区、林区,如果偷他人院子里零星的树木、矿石、土壤、砂石,由于未纳入国家自然保护的范畴,属于他人占有中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