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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躺枪成“猥亵男” 人肉搜索岂能以暴制暴

来源:正义网 作者:张梦娇 发布时间:2017-08-17
摘要:小伙躺枪成“猥亵男” 人肉搜索岂能以暴制暴
  近日,@作家陈岚发布一条网友评论,称在南京南站候车室,一名年轻男子当众猥亵一名女童。随后南京市公安局铁路局通过微博发表声明称已组织多人展开调查。8月15日,南京铁路警方发布通告称,已将涉事男子抓获。

  嫌疑人被捕,让案情暂时水落石出,但这件事的影响远远不止于此。在这件事情中,受伤最大的除了小女孩,还有被网友“人肉”出来的李炳鑫。

  8月12日,“南京南站男子猥亵女童”事件爆出。随后,微博大V@古风同志发布微博,有自称嫌疑人同学的网友称“这是我大学同学,叫李炳鑫”,并指出李炳鑫曾就读于哈尔滨理工大学。13日晚,李炳鑫在工作的自媒体平台发布澄清微博。14日,真正的嫌疑人被抓获。15日,接受采访的李炳鑫呼吁:“抵制‘人肉’,抵制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是与“机器搜索”相对应的一个网络词语,系指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人工方式,集中许多网民的力量,特别是借助匿名知情人提供数据的方式搜集信息,辨别真伪,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一种信息和资源搜索方式。一般是以“通过发起问题,网友参与并且回答问题的方法进行”。

  “人肉搜索”有多种形式,但其对人的搜索最有争议。如果使用恰当,可以结合群众力量和集体智慧来解决问题,也能为监督公权力行为提供渠道。但如果使用不当,网络信息提供变成了网络暴力,网络监督就变成了私刑的化身。

  从2006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虐猫女”事件,到2008年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再到2009年“央视实习生”事件,“人肉搜索”俨然己成为侵犯私权、甚至剥夺生命的一种“凶器”。

  生长麦子的沃土,照样孕育罂粟。就算“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监督,有利于反腐,但当它以“以暴制暴”的违法方式进行时,就必须“忍痛割爱”予以禁止。6月1日起,《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法律进一步明确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日施行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首次明确“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实,即便避开网络安全法不谈,“人肉搜索”搜索也涉嫌侵权。这是因为,“人肉搜索”相当于网上侦查,只有办案的执法人员,才能行使侦查权,而且只能对犯罪嫌疑人展开。另外,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其名誉权、人格尊严仍然应依法受到保护,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网上侦查时,也不可公开其个人信息。可见,网友不具备网上侦查权,也就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更不能公开他人相关信息。

  显然,微博大V@古风同志和自称李炳鑫同学的网友的行为是违法的。事后,新浪微博表示,因为@古风同志的不实信息,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将其禁言30天,禁被关注30天。

  除了李炳鑫,爆料人陈岚也被“人肉搜索”吓得不轻,其身份证号、住址、电话被恶意公布。据本人介绍,这是她从事女童保护工作7年来,最严重的一次网络暴力及死亡威胁。据相关媒体报道,近五分之一互联网用户遭遇过严重的网络暴力,包括人身威胁、持续性的跟踪骚扰等。

  在有相关法律严惩“人肉搜索”的情况下,网络暴力为何依旧如此肆无忌惮?一个简单解释就是现代科技“匿名”给了网民“隐身”的错觉,因而纵容自己做出各种不文明行为。如一些网络大V职业道德的缺失,为了博眼球、赚人气,利用一些网民法律意识淡薄和不良社会心态,不问事实真相,信手转发、评论,在谣言传播扩散过程中起到极大的暗示作用,直接造成谣言的裂变式传播。

  其中,也有网民的一味跟风因素。网民一开始有某种偏向,通过交流使得倾向性得到加强、扩大,形成“群体极化”,最终可能形成极端的观点和行为,形成一个以占上风观点为主的舆论场。

  长期以来,权威部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病态心理也助长了网络暴力的盛行。不少司法和执法人员面对热点事件,总是能避就避,避不了就象征性地发个公告,根本不能实质性地解决问题。

  而且近年来,在大部分此类案件中,基于由权利人证明受有损害的局限性,单个用户的直接损害是难以证明的,这在客观上构成了维权障碍,“人肉搜索”的暴力并没有得到禁止。

  笔者认为,防止网络暴力仍有赖于建立完整的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实行群防群治,完善网络实名制及举报机制,强化惩戒措施,提高非法获取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另外,互联网企业、监管部门等都要尽到职责,有效避免和防止违法违规事情的发生和发酵。最重要的是,网民自律是关键,网络是公众行使话语权的宝贵平台,广大网民要提高认识分析事物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

责任编辑:张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