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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营商软环境 护航经济新常态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梁冰 发布时间:2017-08-23
摘要:人民法院应强化使命担当,主动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经济稳定增长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就人民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作为人民法院,我们应把审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

  首先,加强分析研判,完善司法应对,切实履行职责,改善营商、安商、固商环境。回应企业关切,掌握企业需求。围绕企业困境、科技水平、人才力量、发展前景等提出司法服务方案,帮助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堵点、痛点。

  其次,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保障经济发展常态平稳发展。依法审理涉及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案件,保障国有企业改革顺利推进。积极开展破产审判工作,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帮助困难企业实现重整。依法审理涉及股权、证券、期货、票据、保险等纠纷,维护资本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依法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妥善化解涉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等纠纷,促进农村改革发展。

  第三,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产权,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顺利进行。以民法总则实施为契机,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惩治侵犯产权犯罪。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慎用强制措施,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把营商、安商、固商做到实处,为市场主体营造有高度、有速度、有温度的投资创业环境。

  第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对“四新经济”的司法保护。加强对“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商业模式”的司法保护,加大对“四新经济”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力度,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人民法院应强化使命担当,以积极有为的新姿态主动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的常态,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经济稳定增长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