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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伊斯兰法官制度(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09
摘要:JKSM负责招募伊斯兰公务员参与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工作,录用之后,这些人员需与JKSM签署一项备忘录,以作备案之用,而在未签署谅解备忘录的其他各州的法官则由穆斯林宗教委员会进行监督与管理。自2000年以来,联邦伊

  JKSM负责招募伊斯兰公务员参与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工作,录用之后,这些人员需与JKSM签署一项备忘录,以作备案之用,而在未签署谅解备忘录的其他各州的法官则由穆斯林宗教委员会进行监督与管理。自2000年以来,联邦伊斯兰司法部门已发布一系列由伊斯兰首席法官签署的伊斯兰法律适用指令,这些指令主要处理的是程序性问题,因而较少产生实体异议。另外,根据法律优先原则,在指令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形下,优先适用法律。

  2001年5月,联邦伊斯兰司法部门发布了《伊斯兰法官职业道德守则》。该守则从多个方面规范伊斯兰法官法庭内外行为,如伊斯兰法官处理案件的行为标准包括:(1)庭内:法官应公正、公平、尊重地对待双方当事人;鼓励各方达成友好和解;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案件。(2)庭外:法官应坚持良好的原则,维护司法公信力;避免收受报酬与接受其他机构的礼物;避免接触公众可能干扰司法的行为;不随意对外表达法庭意见;非经伊斯兰首席法官同意,应保持政治上的中立性,防止卷入政治活动。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