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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私融合案件的程序配置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赵颖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7
摘要:随着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其中有关劳动者养老保险的问题格外突出,而在一些小城镇,由于受经济发展、人们观念的影响,一些民营企业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有关养老保险

随着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其中有关劳动者养老保险的问题格外突出,而在一些小城镇,由于受经济发展、人们观念的影响,一些民营企业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有关养老保险的劳动争议日益增多。以中部某区法院受理的案件为例,2008年该院首例有关养老保险的劳动争议案件只有12件,到2014年就多达127件,2015年上半年已经有132件。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多,面临的问题也不断凸显,养老保险纠纷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就成为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一番探讨,以期正本清源,合理配置养老保险纠纷的救济渠道。

一、观点聚讼:两种不同意见的交锋

(一)针锋相对的分歧

在司法实践中,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劳动者以劳动争议诉至法院,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因此,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上海等一些地方高级法院的指导性意见也明确规定,养老保险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案由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对此起诉就应当受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属于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范畴,劳动者就此申请仲裁后,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定而未止的答复

上述争议在全国各地法院普遍存在,其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就此问题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2011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针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了《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由于最高法院研究室的这一答复是针对个案的答复,而且是以研究室的名义作出,这一答复并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且公开度十分有限,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并没有因为这一《答复》而消失。2015年5月10日笔者在《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搜索了100份有关养老保险纠纷的裁判文书,48份裁判文书作为民事案件进行了裁判,另有52份裁判文书以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其中有的地方法院(如上海)原先作为民事案件进行裁判,近年来,意见发生了变化,不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追根溯源:为什么会发生主管争议

(一)法律关系融合的必然

一方面,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是一项法定义务,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是一项行政职责,如果用人单位不交纳,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追缴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行政职责,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另一方面,养老保险涉及到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常常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的纠纷,劳动者自然有权根据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作为民事案件起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冲裁调解法》等均对此进行了规定,因此养老保险纠纷又具有劳动争议的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某一法律关系具有双重属性,争议就不可避免。养老保险纠纷主管争议也就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司法功能局限的选择

在审判过程中,养老保险纠纷一般只是判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某个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而交纳养老保险的基数、费率等均无法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而在执行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常常降低工资基数等减轻用人单位的缴纳义务,从而损害劳动者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裁判主文中并没有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这些争议并不会因法院裁判而消失,从而导致强制执行尴尬。特别是当前民营企业门槛降低,一些民营企业在法院的裁判生效之前就消失了,导致法院根本无法强制执行,而部分劳动者对此不理解,不断上访,给法院增加信访压力。如果人民法院将此类养老保险纠纷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这一难题就得到了彻底化解。

(三)案多人少矛盾的冲击

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地方法院到处开发案源,养老保险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自然不会拒绝,而且当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多,此类纠纷也不多,法院受此类案件并没有感到压力。但是近年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参保人员的范围扩大,此类案件增多,同时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增多,法院不再需要开发案源,而是尽可能缓解案件压力,养老保险纠纷案件太多,技术含量低,涉及的法律问题简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将自身难以化解的纠纷排除在外,养老保险纠纷就是此类案件的一个典型。

论公私融合案件的程序配置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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