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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光与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光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胜景西路3号花语庭苑B3-102房。 法定代表人:邹春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晓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胜景西路3号花语庭苑B3-102房。

法定代表人:邹春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晓薇,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君,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光。

委托代理人:高文祥,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邹春金,男,满族,1961年3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军民街24号4栋3单元5楼3号。

再审申请人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光、一审第三人邹春金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博超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博超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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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