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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的

来源: 无讼阅读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17
摘要:原文按:今日上午,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推动建立法律职业人新型关系座谈会”上,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作了“推进建立法律职业人新型关系 以维护司法公正的思考”的主题发言。在这份八千余字的发言稿中,吕红兵提出,构建“法律职业人”的新型关系,应当

  原文按:今日上午,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推动建立法律职业人新型关系座谈会”上,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作了“推进建立法律职业人新型关系 以维护司法公正的思考”的主题发言。在这份八千余字的发言稿中,吕红兵提出,构建“法律职业人”的新型关系,应当以“互信”为前提、“互动”为内容,并称“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也不应仅存在于理念层面、文件之中,而是用来实践的、实施的,在司法诉讼的每一个环节中!”

  文/吕红兵 全国律协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

  今天会议议题用了“法律职业人”一词,令人深受启发。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使用了“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队伍”的表述,并在“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论述中,一口气用了三次“法律职业”,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在这里,决定虽然没有直接用词“法律职业人”、“法律职业共同体”,但我的学习体会是,其政策本意正是将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且三者一并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从更广义理解,这个共同体还包括法学专家、立法工作者、行政执法工作者以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

  不论是狭义还是广义,也不管从哪一个角度,律师毋庸置疑是法律职业人,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队伍作为“法律服务队伍”,是“法治工作队伍”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

  同时,今天会议议题用了“新型关系”一词,亦令人值得关注。“推动建立”“新型关系”,说明有“传统关系”抑或“旧的关系”,而且这种“传统关系”抑或“旧的关系”并不合时宜,甚至必须改变。例如关于法官与律师间关系,既有“相互利用”的“亲家”之说,也有“彼此死磕”的“冤家”之言;既有出事法官怒斥律师“拉我下水”的后悔,也有受罚律师指责法官“逼良为娼”的无奈;既有对“千万收入”律师出任高级法官的吐槽,也有对优秀法官“下海”从头创业的评判;既有法院必须设立“隔离带”的感叹,也有律协建议安排“防火墙”的考虑。以上林林总总,或众说纷纭,或见仁见智,不过感觉总是不那么从容,不那么顺畅,不那么和谐。因此,推进建立法律职业人之间的新型关系,就显得相当重要,并如此必要,且非常迫切。我个人理解,这种新型关系,就应当是以宪法与法律(包括法官法、律师法、诉讼法)为依据、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的、以“互信”为前提、以“互动”为内容的,那种良性的、和谐的关系。

  一、互信

  按照汉语辞典的解释,“关系”是指“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因此,良性而和谐的关系是以相互信任、彼此信服为前提的,即“互信”。而“互信”的基础是“相知”,即相互了解,彼此认知。建立法官与律师的“互信”,我个人觉得,在目前状态下,有两个角度的“相知”颇为关键。

  一是对“律师”的认识与理解。

  作为谋生的手段,律师首先是一种职业;但它同时又是一种专业,有专业要求,有专业门槛,从而迈入所谓精英阶层;而且,这个古老而历久弥新的职业发展成为一种行业,有行业规范,有行业组织;更重要的是,它是一种事业,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着法治的尊严与社会的公平正义;当然,它也是一种产业,是现代服务业中的专业服务业。

  正因为如此,我们要从政治的、法律的、社会的、经济的多个角度来解读律师,这样才能全面而准确地了解、认识并理解律师。

  从政治的角度,律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是“法治工作队伍”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法律服务队伍”以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自己从业的基本要求,依全会决定要求,律师必须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这是中国律师前进的政治道路,是中国律师事业发展的政治方向。

  从法律的角度,我国《律师法》总则中即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是律师的法律定位,是律师的法定职责。

  从社会的角度,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便明确指出,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具有“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提供服务”的功能,这是党和政府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赋予律师的职责和使命。

  从经济的角度,早在国家“十一五”规划中就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包括法律服务业在内的现代服务业。2012年底,国务院发布《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其中前所未有地特别指出:“大力发展以律师和公证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业”、“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要求的较成熟的法律服务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专业服务业的内在属性,并提出了发展目标及其路径。

  虽然“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但从政治、法律、社会、经济等多角度剖析,律师的内涵与本质却又是统一的,政治的方向、法律的本质、社会的功能、经济的属性,缺一不少,完整与丰满地集合于一体。

  可以这样说,对律师的认识与认同,是构建律师与法官间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的理论基础与感情纽带。

  当然,对“律师”的上述认识与理解,不仅是对法官队伍而言,而且也是对律师队伍而言的。法官认识与理解“律师”,律师自己更要认识与理解“律师”。律师当自知、律师当自尊、律师当自强,而唯有自知,方能自尊、自强。

  二是对“司改”的认识与理解。

  党的十八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目前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展开。最近一段时间,法官与律师见面,三句话不离“司改”,法官关心,律师同样关心。6月30日,我在上海法官学院为上海法院系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就“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主题讲课,法官们课堂提问就是:你们律师对我们的司法改革怎么看啊?我说,律师行业对司法改革充满期待;同时律师作为司法参与方之一,对司法改革亦渴望参与!

  我本人认为,司法改革以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为目的,其实客观上也为律师更好地发挥法定职能、真正实现律师制度的设定初衷提供了引领与保障。当然,律师也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不可替代的依靠力量,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不可或缺的支撑因素。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