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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富昌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市富昌休闲农庄有限公司与湛江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提字第2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湛江市富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德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丽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向,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提字第2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湛江市富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德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丽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向,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湛江市富昌休闲农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德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向,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湛江市农业学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汪云,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方勤,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东国,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湛江市富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昌实业公司)、湛江市富昌休闲农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昌休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湛江市农业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湛江农科所)农业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75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富昌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丽娟、刘向,富昌休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奇、刘向,湛江农科所的委托代理人方勤、罗东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11月1日,富昌实业公司与湛江农科所签订了《开发半岛生态休闲农庄包合同书》(以下简称《承包合同书》),约定:湛江农科所将属于单位内大路往北走尽水泥路为止,即从“三源公司”起到东边单位一级抽水机房,包括龙眼、红橙园在内,靠北的土地152亩承包给富昌实业公司作为建设休闲农庄之用。承包期间,富昌实业公司以经营生态农业科技示范、专家论述学习、珍稀树木栽培展示、开发休闲农庄为主,以及建设与休闲农庄相配套的有关设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发生一切债权、债务均与湛江农科所无关。其所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环保要求,凡发生的一切行政处罚与罚款均由其负责。承包期预期为20年,分二期实施。第一期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共10年。前10年(即第一期)承包期限结束后,富昌实业公司将作为第一签约人延续第二期承包期限。承包金按年计: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前三年每年每亩承包金为800元,从第四年起,每年每亩递增100元,至2018年12月30日止。承包金交付方式为:合同生效时,富昌实业公司先交足2009年全年的承包金才能进场;以后每年的12月30日前,必需一次性交足次年的全部承包金。如不按时缴交承包金及水电费,从滞纳之日起,如逾期超过六十天,湛江农科所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富昌实业公司除应补交所欠承包金(含水电费等)外,还要向湛江农科所支付年租金3%的违约金。第一至第三年的年租金为121600元。富昌实业公司已交付第一年的租金121600元及保证金20000元,湛江农科所按合同约定将土地提供给富昌实业公司承包经营使用,富昌实业公司为了便于经营,经湛江农科所同意,于2009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成立“富昌休闲公司”。之后,富昌实业公司、富昌休闲公司在尚未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新建餐厅、厨房,改建客房、棋牌室、加建游乐设施,开始经营餐饮、垂钓等项目。为了经营,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2010年7月27日,湛江市环境保护局以湛环罚(2010)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富昌休闲公司擅自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该公司处罚150000元。因富昌实业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缴交承包金,湛江农科所于2010年4月15日、2010年8月18日二次去函催收承包金。

另查明:富昌实业公司与湛江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赤坎水库管理所和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政府于2008年10月18日签订了《合流水库养鱼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合流水库是调蓄水源进入赤坎水库和麻章自来水厂的饮用水源,必须保护水质,杜绝污染源。

2011年8月17日,富昌实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2、判令湛江农科所返还其已交付的承包金145600元;3、判令湛江农科所赔偿其经济损失2100万元;4、判令湛江农科所支付其因湛江农科所的过错而被湛江市环保局处罚的150000元;5、本案诉讼费等由湛江农科所承担。

2011年9月20日,湛江农科所提出反诉,请求:1、驳回富昌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2、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书》。3、判令富昌实业公司偿付拖欠的承包金243200元及支付3%的违约金。4、判决湛江农科所依约没收富昌公司2万元保证金。5、判令富昌公司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2011年10月16日,富昌休闲公司申请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是因富昌实业公司与湛江农科所在履行农业承包合同时所发生的纠纷,故案由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富昌实业公司与湛江农科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合同约定了富昌实业公司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环保要求,故该《承包合同书》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履行。富昌实业公司在该合同签订前与湛江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赤坎水库管理所和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政府签订了《合流水库养鱼承包合同》,该合同明确了合流水库是饮用水源,必须保护水质,杜绝污染源,富昌实业公司应当知道合流水库是饮用水源这一事实。所承包的土地位于合流水库畔,故富昌实业公司认为湛江农科所在与其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合流水库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这一重要事实,存在明显过错,其不知道合流水库为饮用水水源,而请求判令富昌实业公司与湛江农科所签订《承包合同书》无效的主张,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富昌实业公司、富昌休闲公司请求判令湛江农科所返还承包金1456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富昌实业公司与湛江农科所签订《承包合同书》后,将所承包的土地给予富昌休闲公司使用,湛江农科所表示“情况属实”,只是同意富昌休闲公司使用富昌实业公司所承包的土地,该行为并没有因此而变更了《承包合同书》的履行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富昌休闲公司不是《承包合同书》的相对人,没有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富昌实业公司、富昌休闲公司主张由其共同承受该承包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于法无据,应不予采纳。富昌实业公司、富昌休闲公司所建设项目没有到环境保护部门咨询、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在其经营中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被有关部门处罚与湛江农科所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权向湛江农科所要求赔偿,故富昌实业公司、富昌休闲公司请求判令湛江农科所赔偿经济损失2100万元;支付其被湛江市环保局处罚的150000元,理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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