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华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589号银聚祥邸5层5A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举东,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宓,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闽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157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黄荣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举东,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昌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路328工业区工业厂房2幢2楼左侧。 法定代表人:林春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明辉,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长城,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厦门惠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街14号二号楼三层0327。 法定代表人:张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文成,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生瑞,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皆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大康村328工业区皆荣家具厂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招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冬云,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华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澄公司)、闽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昌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皆荣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惠迪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华澄公司、闽能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51-5号裁定书第二项“查封、冻结或扣押闽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华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4000万元为限”的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华澄公司、闽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51-5号裁定书第二项“查封、冻结或扣押闽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华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4000万元为限”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征宇 代理审判员 吴景丽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