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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鹏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锦江区业余体育学校及成都市巨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鹏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鹏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崇顺,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闫东,黑龙江久通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鹏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鹏森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崇顺,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闫东,黑龙江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芝泉,黑龙江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锦江区业余体育学校。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启军,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殊,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成都市巨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崇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深圳鹏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锦江区业余体育学校及一审被告成都市巨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鹏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