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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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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民初字第927号 原告: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吕先海,男,系吕某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陈爱琼,女,系吕某某母亲。 被告:韩某某,女。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第一审简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文民初字第927号

原告: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吕先海,男,系吕某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陈爱琼,女,系吕某某母亲。

被告:韩某某,女。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第一审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严世棉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先海、陈爱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并自由恋爱。2009年6月16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生育儿子吕某辉。婚初双方感情尚可,但和家庭成员相处久了,被告粗暴蛮横的性格逐渐显现,经常和原告及原告父母因琐事争吵。每次吵闹,被告都离家出走,原告遂携小孩寻找。出走时间长则六、七月,短则一个星期。

2012年12月27日,被告和原告母亲因家里清洁问题发生争吵。第二天,被告就携带村里分配的土地款34500元离家出走,前往海口、三亚、广西、广东等地游玩,置家庭孩子不顾,直至2013年7月回家。回家时,原告父母都好意相劝:“回来就好,平平安安生活”。但好景不长,被告于2013年8月又因口角离家出走,到北京、上海、云南等地游玩,18天过后即9月中旬回家,原告父母也迁就相待。过不了几日,被告借口与朋友做生意需外出结账,一走又是半个多月。如此反反复复离家,未履行与原告的夫妻义务。

原告曾于2014年9月欲起诉离婚,经法院工作人员口头对被告教育和调解,被告于当年国庆节回家,离婚事宜遂作罢。自2014年10月至今,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形同陌路,日常不呼叫对方,没有半句言语交流,吃不同桌、睡不同床,根本谈不上夫妻感情。被告每天睡到八、九点起床,油头粉面,过分讲究穿戴,从不配合家庭事务和原告的工作。究其原因,被告长期在电脑上认识别人,中午以及晚上9点到10点在电脑上与他人聊天、勾搭。这也是被告经常出走的真正原因。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深深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双方已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两年以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2、吕某辉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

被告韩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在自由恋爱后于2009年6月16日自愿到文昌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0年3月23日生育儿子吕某辉。婚初,双方感情生活融洽。自2012年春节开始,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告吕某某曾于2014年9月到锦山人民法庭欲起诉离婚,后经法庭工作人员口头调解,双方恢复和好。2015年6月5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韩某某离开吕某某回娘家或到海口生活至今。期间,吕某辉由原告吕某某照顾。现原告原告吕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以下三份有效证据为凭,足资认定:1、吕某某、韩某某、吕某辉常住人口登记卡;2、吕某某与韩某某结婚证;3、吕某辉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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