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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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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阳市金草卷烟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董长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宛龙梅民初字第211-2号 原告:南阳市金草卷烟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勇磊,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长海,男。 原告南阳市金草卷烟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董长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宛龙梅民初字第211-2号

原告南阳市金草卷烟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勇磊,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长海,男。

原告南阳市金草卷烟连锁有限公司被告长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市金草卷烟连锁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决定受理。2011年4月7日,原告南阳市金草卷烟连锁有限公司以自愿与被告自行商谈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金草卷烟连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未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金草卷烟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