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浦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绰号牛古,男,1952年3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浦城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浦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绰号牛古,男,1952年3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浦城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生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荣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农历6月,被告人赵某以7000元的价格从村民苏某处购得位于浦城县莲塘镇吕处坞的“八担山”山场的林木所有权。2014年7月20日至21日,赵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黄某、廖某、孙明兴等6人到“八担山”山场采伐林木,并雇请杨某用拖拉机将采伐下的杉木运往城关毛某的加工厂进行出售,共得木材销售款1.9万余元。经森林刑事案件司法鉴定,被告人赵某所采伐的木材蓄积量为33.5立方米,其中杉木33立方米,松木0.5立方米。

被告人赵某于2015年5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以上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自留山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归案经过、福建省非税收入票据等书证;证人苏某、廖某、黄某、杨某、毛某、孙明兴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森林刑事案件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采伐山场示意图、外业调查表、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其所购山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赃款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退赃的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故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本院委托浦城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赵某退出的赃款2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浦城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负责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燕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杨宇

附: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假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