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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于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城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于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阮晓亮,系山东昊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19日、4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雪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阮晓亮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4月24日建议延期审理,5月23日提请本院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马某某夫妇因刘某某宅基地上的树木问题产生矛盾。2013年11月19日8时许,在济南市历城区临港办事处曹官庄村村北刘某乙家房子的东侧空地处,被告人刘某某的妻子苏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口角,二人进而厮打,刘某某上前将马某某推倒在地,致马某某头皮血肿。被害人刘某甲见状拿出一铁锨追打刘某某及苏某某,期间,苏某某与刘某甲面对面夺锨,被告人刘某某在旁用铁锨捅在被害人刘某甲的右胸部及右手腕并致刘某甲倒地,在此过程中,造成刘某甲右尺桡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马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没有异议。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在本案中,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甲、马某某夫妇因刘某某宅基地上的树木问题产生矛盾。2013年11月19日8时许,在济南市历城区临港办事处曹官庄村村北刘某乙家房子的东侧空地处,被告人刘某某的妻子苏某某与马某某发生口角,二人进而厮打,刘某某上前将马某某推倒在地,致马某某头皮血肿。刘某甲见状拿出一铁锨追打刘某某的妻子苏某某,刘某某上前与刘某甲撕扯,致刘某甲右尺桡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马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马某某报警,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某带到公安机关进行审查。2014年6月24日,刘某某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案发时已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及相关个人情况,之前未发现有犯罪记录。

2、抓获经过一份证明,案发后马某某报警,出警民警将刘某某口头传唤至临港派出所审查。

3、扣押物品清单一份、铁锨照片两张证明,从刘某某处扣押了木把、铁制普通方头铁锨一把。

4、被害人刘某甲在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一宗证明,被害人刘某甲2013年11月19日11时入院,2014年1月12日10时出院。入院诊断:1、脑震荡;2、右桡骨远端骨折;3、多发软组织挫伤;4、高血压。其中:2013年11月19日在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X线照像报告单印象:右桡骨骨折。2013年11月25日CT检查影像学所见:右侧桡骨远端骨折,远端向背侧轻度错位,尺骨茎突骨质不连续,无明显错位。印象:右侧桡骨远端及尺骨茎突骨折。2013年12月25日放射诊断报告单:右桡骨及尺骨茎突陈旧性骨折,对位对线可。诊断:桡骨及尺骨茎突骨折复查。

5、被害人马某某在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一宗证明,被害人马某某2013年11月19日11时入院,2014年1月12日10时出院。入院诊断:1、脑震荡;2、头皮血肿(顶部);3、多发软组织挫伤。2013年11月19日颅脑CT:右侧皮下软组织肿胀。

6、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临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情况说明一份证明,2014年6月24日,民警依法对刘某某进行了电话传唤,刘某某到案后,民警让刘某某观看了现场录像,并结合案情对其分析:从现场录像可以看出被害人刘某甲倒地系外力作用导致的。随后民警就刘某甲倒地的原因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讯问,刘某某遂供述在其妻子苏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夺锨过程中,其用手里的铁锨捅在刘某甲的右胸部,刘某甲当时还试图用右手抓起铁锨,遂后刘某甲倒地的经过,并表达愿意积极赔偿刘某甲的意愿。

7、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家与被告人一家因地基上种的几棵树一直闹矛盾,刘某甲媳妇马某某经常骂我们家,我对象刘某某一直住在新房子里看着。那天(2013-11-19)早上6点多我去叫刘某某回家吃饭时,马某某又骂了我们,我们没理她,马某某还是在家里房顶上骂骂咧咧的,我越想越生气,就到厕所里用铁锨装了两塑料袋粪便,我还给粪便里加了水,我想如果马某某再找事骂我们,我就用粪便糊她的嘴。到上午8点多,我和刘某某正装着沙,马某某推着电动车和刘某甲从家里出来,马某某看到我就说“熊包,揍了你你也不住院,白揍了”“揍得你差”,我就说她“你这个神经病,我不搭理你”,然后我和马某某对骂起来,我先拿起那两袋粪便汤扔马某某,没扔着她,接着我又用铁锨锄了两锨土扬她也都没扬着她,接着马某某上来抓我的铁锨和我夺锨,刘某甲也上来和我夺锨,我抓着铁锨不松手,我对象刘某某这时候也过来拉架,我对象刘某某把我拉开,这时刘某某拉架时可能是推了马某某身上一下,马某某就躺在地上了,接着她又站起来四处找石头、砖头的扔我,但没扔着我,我不愿刘某某参与打架我就拖着铁锨推着刘某某往家走,这时刘某甲回家了,刘某某以为没事了就继续在那里装沙。我和马某某对骂着往回去,我听见一个女的说“了不得、了不得,拍着了”,我就觉得我后腰上一疼,回头一看是刘某甲拿着一把铁锨叉我后边腰上一下,接着刘某甲又双手举起铁锨拍我右侧后边肩膀一下,我就向东边跑躲开刘某甲了,然后我就回过头来用我的铁锨和他舞扎(就是拿着铁锨朝刘某甲打),舞扎一下我没打着刘某甲,我一看舞扎不过他,我就把我的锨扔在地上,跑到刘某甲跟前和他对着面去夺刘某甲的锨,我们当时站在我家南边丁字路口西南角处那个屋角跟前,我当时面朝北、刘某甲面朝南,我当时大体抓着铁锨使劲向后拽,我和刘某甲谁也没夺过谁,这时我没注意我对象刘某某什么时候到我旁边来了,我就觉得铁锨上有一股劲向我身后拽,我就把铁锨夺过来了,刘某甲就向后(也就是向北)倒退了几步一下坐倒在地上,后来就没再打,刘某甲一直坐在地上没起来,他一只手手背破了、流血了,怎么造成的我不知道,刘某甲其他伤情我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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