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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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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甲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其2015年5月7日证言:我是2004年进的村委,村财务账交接给我是在2005年2月份。准确的财务账移交时间是在2005年2月3日,当天的交接仅限于账面的交接,并无收支单据的交接,所以实际上是只是一个对账,上届村委的费某某、郑某壬将账目等进行了整理,绘制了三

其2015年5月7日证言:我是2004年进的村委,村财务账交接给我是在2005年2月份。准确的财务账移交时间是在2005年2月3日,当天的交接仅限于账面的交接,并无收支单据的交接,所以实际上是只是一个对账,上届村委的费某某、郑某壬将账目等进行了整理,绘制了三张表或清单,分别是项寨村费某某、郑某巳经手现金移交表、项寨村费某某、郑某巳经手财务收支明细表、项寨村与林场郑家志结账清单。因为账面交接的时候对于外欠账仅限于本金的交接,所以在2006年6月31号,实际债权人某甲把移交人和交接人以及乡政府的相关干部约到一起,对村欠其的欠账连本带息进行了结算,重新办理了手续,当时参与的人除了我之外,还有村干部郑某庚、郑某辛、郑某壬及驻村干部甘某某、乡统计员雷某某等人。当时欠某甲连本带息151409.6元,当时双方谈妥以郑某甲个人的贷款12万元坐抵给项寨村委会,坐抵后村还欠郑某甲3万多元,这个账算好后,郑某甲就将三张贷款借据以及费某某等人所打的领条或收条交给我,我回去后,用报纸将这些领条或收条以及借据包好,并在报纸上写下了:2006.6.31郑某甲经手交单据七张150429.6元,减去付代款12万,村下欠30429.6元,这次你们来的时候,我又看了一下报纸内所包的领条或收条等,发现实际单据金额应该是151409.6元,当中差了980元,差的原因是当天结账时我们对于一张2001年12月30号的领条少加了一笔管饭烟酒支出980元。用于坐抵的三份借据分别是2005年6月10日郑某庚4万元,郑某癸4万元、齐某某4万元。村欠郑某甲151409.6元,最初欠款的原因我不清楚,2006年6月31日和郑某甲结账时,郑某甲拿的是上届村委转给他的领条或收条,上届村委是郑某壬和费某某,至于上届村委为啥会将领条或收条交郑某甲,我不太清楚。郑某甲将本息领条或收条交给我进行结算确实是2006年6月31号,因为我记得当时天气已经很热了。因为我回来后怕搞不清,特意在包领条、交接表的报纸上写下了:2006.6.31号郑某甲经手交单据7张150429.60元减去付代款12万,村下欠30429.60元。至于领款人为付某某、费某某的领条落款日期为啥是2006年7月13号,我也搞不清,当时也没注意看。落款人为付某某、费某某的领款或收条是谁写的我不清楚,这两张条子连同郑某癸、郑某甲的条子一共是七张,这七张条子都是在2006年6月31日和郑某甲进行结算时郑某甲交给我的。2005年6月10日只有以下三笔借据即:2005年8月23日姜某某4万元、2005年8月25日郑家立4万元、2005年8月26日郑某癸4万元,当时的情况我也记不清了,可能当年用于坐抵的贷款就是这三笔,银行的咋搞成了8月份的我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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