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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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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408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7月4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408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7月4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新青、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梁某某在泌阳县双庙乡邵庄家中经营诊所。2013年、2014年,泌阳县卫生局对被告人梁某某行政处罚各一次。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某的诊所已自行关闭,不在进行非法经营。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且有证人证言,行政处罚文书,到案经过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泌阳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后继续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可酌定从轻处罚,其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梁某某不得从事医疗行为。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