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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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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99号 罪犯王岩,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新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以(2013)新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岩犯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99号

罪犯王岩,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新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以(2013)新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岩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2年10月29日至2016年6月28日止。宣判后,2013年6月14日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岩减去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岩于2012年8月25日凌晨伙同他人酒后携带刀、棍等物在新乡县大召营乡大召营村实施抢劫,价值500余元。经审核,该犯犯罪时系主犯。

罪犯王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岩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