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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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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国海滥罚林木、刘彦庆等五人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国海,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2012年6月因犯滥伐林木罪于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国海,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2012年6月因犯滥伐林木罪于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开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兆才,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彦庆,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开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彦领,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开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小伟,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开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延更(又名刘彦更),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开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建军,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开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国海犯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刘彦庆、刘彦领、刘小伟、刘延更、张建军犯包庇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需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2015年3月27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5年4月27日恢复法庭审理。2015年7月16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5年8月14日恢复法庭审理。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磊岀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国海、刘彦庆、刘彦领、刘小伟、刘延更、张建军及其袁国海的辩护人王兆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刘彦庆、刘彦领、刘小伟、张建军、刘延更将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农场三分场西网村东北“斜河”河沟沿岸土地上的400多棵杨树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袁国海。2013年10月下旬,被告人袁国海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上述杨树共计461棵全部予以采伐。经新乡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滥伐461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28.6169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刘彦庆、刘彦领、刘小伟、张建军、刘延更五人明知被告人袁国海实施了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还与被告人袁国海共同通谋,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的过程中作虚假陈述,隐瞒了被告人袁国海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以帮助被告人袁国海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刘彦庆、刘彦领、刘小伟、刘延更于2014年9月18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袁国海于2014年9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建军于2014年11月4日向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袁国海、刘彦庆、刘彦领、刘小伟、张建军、刘延更供述及辩解、证人刘某甲、潘某某、刘某乙、袁某甲、袁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丙等人证言、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开封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袁国海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彦庆、刘彦领、刘小伟、张建军、刘延更明知被告人袁国海是犯罪的人还作假证明予以包庇,五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国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国海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无异议,但认为对采伐杨木的材积测量应当测量树木的胸径,由于本案树木不存在,测量的是根径,根径比胸径粗,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滥伐林木应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方数,而不是立木蓄积,故辩护人认为鉴定值为28.6169立方米偏高。被告人袁国海认罪,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彦庆、刘彦领、刘小伟、张建军、刘延更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刘彦庆、刘彦领、刘小伟、刘延更、张建军商议后,将位于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农场三分场西网村东北“斜河”河沟沿岸上种植的461棵杨树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袁国海。2013年10月下旬,被告人袁国海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上述461棵杨树全部予以采伐。经新乡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伐461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28.6169立方米。

2013年10月30日,开封市森林公安局接刘某甲报案称其承包的种植在金明区杏花营农场西网村村东北河沟两岸的杨树被人采伐,开封市森林公安局于2013年11月12日进行初查,2014年1月24日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初查、立案侦查期间,被告人刘彦庆、刘彦领、刘小伟、刘延更、张建军与袁国海共谋,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及讯问的过程中作虚假证明,称其五人将上述杨树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尉氏县收树的人了,隐瞒了将树卖给袁国海及袁国海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以帮助被告人袁国海逃避法律追究。

被告人刘彦庆、刘彦领、刘小伟、刘延更于2014年9月18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袁国海于2014年9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建军于2014年11月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刘某乙、韩某某、袁某甲、袁某丙、刘某丁、刘某丙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中心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一份、万亩沙荒地治理合同一份、刘延更退耕还林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开封县国营杏花营农场西网村民委员会林权证明复印件一份、林权登记申请表一份、开封县林业局个人林权调查簿复印件、国营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农场西网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开封市金明区林业局证明、新乡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新绿剑司鉴所(2013)林鉴字第80号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意见书、被砍伐林木情况一览表、现场及伐根照片、鉴定人孙某某、王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开封市公安局杏花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开封市公安局杏花营分局社区警务大队证明、开封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开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队出具的张建军主动投案的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袁国海对其滥伐林木的事实及被告人刘彦庆、刘彦领、刘小伟、刘延更、张建军对其包庇的事实供述不讳,且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