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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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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淇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5月2日出生。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5)淇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5月2日出生。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伟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河南省方城县周某某(另案处理)从被告人王某某(淇县丰利油脂厂厂长)处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总金额805000元,抵扣税款116965.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淇县丰利油脂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王某某。2014年4月份,河南省方城县周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他人找到王某某,让王某某帮忙为方城县泰鑫化工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并给付王某某现金2万元,王某某在与方城县泰鑫化工有限公司无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其出具了7张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805000元,抵扣税款116965.8元。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4年3、4月份,一个叫小伟的人找到我,他说有货,没有发票,想让我给方城县泰鑫化工有限公司开些发票,他来找我两次,给我20000元钱,我给他开了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共价值80多万元,抵扣税款11万多元,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小伟。发票上开票人肖某某,复核胡志云,这两个人不是我们厂的人员,是我在去鹤壁老区路上的一个众益会计事务所拿人家的身份证和会计证复印件,她们两个人不知道。

2.证人肖某某、胡志云证言:证明其二人与淇县丰利油脂厂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身份证和会计证复印件曾在众益会计事务所存放过,没有交给其他人使用过,也不认识王某某。

3.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周某某借用何某某的身份证于2014年3月成立方城县泰鑫化工有限公司,其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一个姓孙的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的,和淇县丰利油脂厂没有联系。

4.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周某某曾借用过其身份证说做生意,具体干什么不清楚。

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6月份,王某某与其签订协议,将房子租给王某某开办榨油公司的情况。

6.辨认笔录附照片:证明刘某某在一组12张照片中辨认出1号照片是王某某的情况。

7.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纳税申请认定、纳税人发票领购清册、税务登记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证明王某某纳税登记及注销的情况。

8.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证明王某某的淇县丰利油脂厂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9.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01669964至01669970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7张:证明王某某开具的发票金额共计805000元,抵扣税款116965.8元。

10.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清册:证明王某某为方城县泰鑫化工有限公司开具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11.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证明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1日投案自首。

12.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共计805000元,抵扣税款116965.8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王某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王某某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所得赃款2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和利强

审 判 员  王士清

人民陪审员  曹文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树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