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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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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伟军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60号 罪犯姜伟军,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临颍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青海省芒崖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芒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姜伟军犯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60号

罪犯姜伟军,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临颍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青海省芒崖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芒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姜伟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以(2012)西中刑执字第1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姜伟军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原判认定,2008年1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姜伟军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租用被害人罗某某出租车行驶至315国道1250+400M处,持刀将罗某某捆绑,抢走现金160余元和价值27200元的出租车。

罪犯姜伟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三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施松超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姜伟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伟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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