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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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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青安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大约在2012年11月份和2013年三四月份,郭某又先后分两次用我们所的资质做了几个项目,一般一次是六七个项目,这两次过来都是边拿资质边办手续边给钱,他来的时候在我办公室又给了我两次钱,一次7万元,一次6万元,

大约在2012年11月份和2013年三四月份,郭某又先后分两次用我们所的资质做了几个项目,一般一次是六七个项目,这两次过来都是边拿资质边办手续边给钱,他来的时候在我办公室又给了我两次钱,一次7万元,一次6万元,共13万元现金,都是面额100元的,1万元一沓,都是分别用报纸包好放在蓝色的手提袋里提过来的。这两次我分别自己留下了2万元钱和3万元,共留下了5万元。其余的8万元,我分两次给了会计邱某某,一次5万元,一次3万元,给她说了一下发放的人员范围和数量,让她陆续给所里的技术人员和职工发放了,她那里有发放的手续,你们可以去查一下。第一次我私自留下的那2万元,我陆续拿回家开支了。后来留下的3万元,拿回家1万元用于家庭开支,另外资助了张某某1万元,剩余的1万元供自己零花用。

7、安阳环科所技术人员补助详单证实,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10日,安阳环科所分9次给安阳环科所技术人员等发放补助等共计10.9万元。

8、新乡环科院与安阳环科所合作项目清单证实,新乡环科院与安阳环科所共合作三次,合作22个项目。

9、新乡环科院与安阳环科所合作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委托书、资质凭证等,证实双方合作每一个项目的具体情况。

10、新乡环科院支付安阳环科所合作费凭证三张,共计11万元。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二、2012年下半年,安阳环科所欠施某某所开的烟酒门市酒钱,被告人崔青安安排施某某到该所会计处预支了15000元,并由施某某出具取款条。2012年年底,安阳环科所解决了单位无法下账的不合理开支,其中包括施某某取走的15000元。后该单位会计邱某某将该取款手续交给被告人崔青安。同一时间,安阳县信达车厢厂委托安阳环科所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信达车厢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通过安阳市龙安区环保局的邢某某找到被告人崔青安办理,崔青安安排信达车厢厂交费3万元,并要求将其中的2万元交到施某某烟酒门市。2013年春节前,信达车厢厂李某某通过邢某某交到安阳环科所财务1万元,交到施某某烟酒门市2万元用来结清安阳市环境科学安阳环科所欠该烟酒门市酒钱,后施某某拿15000元钱到安阳环科所还钱,崔青安收到钱后将邱某某给他的施某某的取款手续销毁,并占有了该款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邱某某证言,我记得2012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所长崔青安把我叫到他办公室,当时施某某也在,崔所长对我说:施某某现在资金比较紧张,我们所里也欠人家酒钱,先让他从你那里取15000元钱。我说:那手续啥时候给?崔青安所长说:随后再说,先让他把钱拿走。这样,施某某就拿着由崔青安签字批准的取款条和我一起到办公室,我把15000元钱给了施某某,他把取款手续给了我,随后就走了。2012年年底的时候,我们单位有一部分不合理开支,不符合财务规定不能下账,因此,就由办公室主任闫某某从其他地方虚开了一张发票,经所长崔青安同意,我按照发票上的数额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打到对方账户上,随后再由闫某某把这部分钱给对方要回来交给所长崔青安,崔青安再把钱给了我,我随即就把单位的不合理开支手续抽出来交给所长崔青安,其中就包括施某某从我那里拿的这15000元钱的取款条,然后我就把这张虚开的发票下账。

2、证人闫某某证言,2012年12月底,崔青安把我叫到办公室给我说,咱单位有一些不合理开支的手续没法下账,大概有不到4万块钱,让我想办法去其他地方弄点票把这些手续冲掉。我就找来我们单位的定点饭店“菜根香”的张会计对她说,到年底了单位有些手续没法下账,让她给我找点发票,税钱该出出,让她把税钱也加到一起,一共好像是4万多元钱。最后他们帮找了一个叫日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票。我拿着票让崔所长签字同意后交给邱某某,让邱某某给日晖商贸转账,过了几天张会计就把转过去的钱除去税钱都给我了,然后我就把钱给崔青安了。2012年12月28日第24号记帐凭证:开票日期是2012年12月25日,发票号码46896890,付款单位名称是安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收款单位是安阳市日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额40397元,这是我根据崔所长给我说的不合理开支的数额,让张会计帮我开的票。这张票冲掉了哪些不合理的开支我不太清楚,肯定是不能正常下账的开支,崔所长和邱某某应该清楚。

3、证人施某某证言,崔青安分配到安阳市水环境规划管理处上班后,我和他就认识了,因为崔青安和我爱人张某某在一起工作,我们两家当时都在安阳市水环境规划管理处家属楼住,崔青安现在担任安阳市环境科学安阳环科所所长。因为和崔青安关系很熟,所以他们环境科学安阳环科所在吃喝招待方面经常用我门市上的“五粮神”酒。2012年以来,每逢安阳市环境科学安阳环科所吃喝招待需要用酒时,崔青安都提前打电话和我联系,有时派人来拿,有时让我给他送,但都是先赊账随后结算。大约在2012年8月份左右,安阳环科所陆续欠我“五粮神”酒款15000元,我就到崔青安的办公室找他,问他能不能先结算一下,他就安排会计邱某某先给了我现金15000元,是崔青安安排好后,我到邱某某办公室取的,并且给会计邱某某打了一个“今取到酒款15000元(暂取)”的手续。2012年年底,有一天崔青安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去你那结算酒钱,你收人家2万元钱就行了,你收钱后,再把从会计邱某某那拿的那15000元还给人家。第二天,有一个男的到我门市上,问我安阳环科所是不是在这欠着酒钱?我说是,这个人说崔所长让我给他们所里结算2万元的酒钱。我说崔青安所长给我打过电话了,你把钱给我吧。这男的就给了我2万元现金就走了。我收到那2万元酒钱后,不是当天就是第二天,我就到崔青安的办公室,当时只有崔青安一人在,我就把原来从邱某某那拿的15000元给了崔青安,他就拿着钱找到去找会计邱某某,结果邱某某不在,崔青安让我等,我说别等了,你把条抽出来给我撕了就行了,随后我就走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