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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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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日子日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18号 罪犯黑日子日,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郑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18号

罪犯黑日子日,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郑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黑日子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宣判后,黑日子日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豫法刑一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1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黑日子日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期间,黑日子日分别将两名男婴贩卖给他人从中获利。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

罪犯黑日子日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6月、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罚金未缴纳。自2012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一般、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黑日子日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黑日子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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