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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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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栋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06号 罪犯李金栋,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南刑二初字第0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金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06号

罪犯李金栋,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南刑二初字第0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金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于2012年9月2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金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李金栋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10月6日,被告人李金栋在大巴车上售票,15时许当该车行至邓州市白马转盘东附近,联营管理人员准备清点车上人数时,李金栋与管理人员发生矛盾引起争吵。后附近居民上前劝架,并站在车前不让开车,李金栋强行开车,致站在车前的陈静亚受轻伤,其怀抱孙女李佳琦当场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栋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日、2014年7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共表扬3次;2013年9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金栋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金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