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新学犯盗窃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24号 罪犯刘新学,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滑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新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24号

罪犯刘新学,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作出(2006)滑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新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0元。刑期自2005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于2006年3月2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刘新学在执行期间,2009年1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9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新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刘新学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7年5月至2003年1月间,被告人刘新学分别伙同他人先后在滑县、封丘、延津等地盗窃牛、羊、农用车等财物,作案29起,价值160123.72元,同时刘还参与收购被盗摩托车一辆,销售被盗摩托车二辆,共计价值15946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新学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20日、2012年11月20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4月20日(2次)共表扬5次;2014年2月22日记功1次;2011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刘某、董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新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新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