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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光刑再字第00001-1号
被告人李新峰职务侵占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光刑再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裁定书第二页第十四行、第十五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现更正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审判长 李旭珠
审判员 李卫东
审判员 张崇福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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