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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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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2014)卢刑初字第237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权某某,女,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4)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权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

(2014)卢刑初字第237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权某某,女,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4年4月4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4)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权某某失火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权某某携带白纸、纸洋及打火机到卢氏县横涧乡薛家沟村某组上坟,在烧纸时不慎引燃坟边杂草,导致八亩地边黄楝坡发生森林火灾,经现场勘查,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6.43公顷(96.15亩)。

被告人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协商,被告人权某某赔偿本案部分失火林坡林权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林坡损失各400元,并取得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雷某丁、崔某某、党某、樊某某、田某某、许某某的证言,卢氏县林业勘察设计室火灾现场勘察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条、谅解书各五份,被告人权某某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权某某过失引燃林坡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6.43公顷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权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权某某能积极赔偿本案失火林坡部分林权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权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权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宇飞

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

人民陪审员  徐平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常文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