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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守桂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潍立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守桂。 上诉人张守桂因诉安丘市金冢子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5)安立行字第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张守桂上诉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潍立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守桂。

上诉人张守桂因诉安丘市金冢子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5)安立行字第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张守桂上诉称:安丘市金冢子镇人民政府已经给我出具过信息公开的答复,足以证明镇政府已经获取了这些信息,因此镇政府有义务公开详细信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5)安立行字第21号行政裁定,判决安丘市金冢子镇人民政府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详细信息。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守桂以安丘市金冢子镇人民政府为被告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安丘市金冢子镇人民政府公开政府信息,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至于张守桂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则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上诉人张守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5)安立行字第21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对张守桂的起诉予以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艳丽

代理审判员  吴玉增

代理审判员  张锡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玉杰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