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韦思博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侯占全证人证言及身份证明,证明侯跃武与段立清存在劳务关系及侯跃武工作内容只是喂狗和看门;2、侯x与侯跃武短信记录,证明侯跃武威胁、恐吓证人为其作证;3、段立清与侯跃武短信记录,证明侯跃武的工作内容只是喂狗和看门及与段立清存在劳务关系;4、炉子照片,证明侯跃武所说的炉子不能生火,做饭可以用煤气,侯跃武以生炉子做饭为由劈柴不属实。 侯跃武提交的证据有:1、民事判决书2份,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劳务关系及侯跃武受伤经过;2、证人证言,证明邱x提供的侯跃武受伤经过,邱x曾在民事审判中出庭作证;3、原告工厂示意图,证明侯跃武的工作地点;4、病例资料,5、诊断证明书,以上证据证明侯跃武受伤的事实与经过。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原审法院认为,海淀区人保局提交的证据19中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海淀区人保局提交的其他证据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与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具有关联性,法院予以采信。斯韦思博公司及侯跃武提交的全部证据与被告提交的部分证据内容一致,认证意见同上。 上述证据全部随案移送本院。本院查阅了原审卷宗,询问了各方当事人,并经审查核实,同意原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经确认的有效证据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如下事实:斯韦思博公司在海淀区人保局接受询问时,认可侯跃武在海淀区梅所屯西租用的院落从事看门、喂狗工作,并称该院落租赁合同已于2014年9月30日到期,未再续租,侯跃武所提炉子亦已毁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