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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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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世界紫澜门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紫澜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世界紫澜门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蓉萍。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紫澜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蓉萍。 上述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沈耀刚,上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世界紫澜门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蓉萍。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紫澜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蓉萍。

上述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沈耀刚,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莉。

委托代理人杨为人。

委托代理人吕红艳。

上诉人上海新世界紫澜门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澜门酒店”)、上海紫澜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澜门实业”)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紫澜门酒店、紫澜门实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沈耀刚,被上诉人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杨为人、吕红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紫澜门酒店、紫澜门实业于2003年承租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本市南京西路XXX-XXX号“新世界城”第12楼房屋经营酒店。2014年10月23日,紫澜门酒店、紫澜门实业向黄浦规土局邮寄《关于要求拆除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建筑事宜申请书》,举报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南京西路XXX-XXX号“新世界城”第12层楼顶违法搭建第13层,对其酒店经营造成影响,并对员工及顾客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要求黄浦规土局依法认定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在“新世界城”第12层楼顶加建的建筑物及相关的设备、设施属于违法建筑,并责令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拆除该建筑物及相关的设备、设施。黄浦规土局收悉后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同日至本市南京西路XXX-XXX号屋顶进行现场检查,2014年11月6日对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询问,2014年11月7日委托上海市测绘院浦东分院对“新世界城十二层加层工程”进行测量,2014年11月20日向紫澜门酒店、紫澜门实业工作人员电话反馈查处进展情况,2015年1月21日向紫澜门酒店、紫澜门实业工作人员谈话调查。2015年1月21日,紫澜门酒店、紫澜门实业起诉请求判令黄浦规土局依法履行对本市南京西路XXX-XXX号“新世界城”13楼整层违法建筑的查处职责,并向其作出书面答复。

原审另查明,2015年2月4日,黄浦规土局至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调阅本市南京西路XXX-XXX号“新世界城”档案。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规定,黄浦规土局依法具有对辖区内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职责。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浦规土局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对此,紫澜门酒店、紫澜门实业认为,黄浦规土局违反了《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未能在一个月内将查处违法建筑的情况书面答复,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十日期限内,未能作出查处决定,且采取了一些不必要的调查取证方式,构成行政不作为。黄浦规土局认为,法律没有对黄浦规土局查处违法建筑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黄浦规土局已按照《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的要求,在一个月内将查处情况电话反馈紫澜门酒店、紫澜门实业,目前该投诉的事项仍在调查处理阶段,黄浦规土局所采取的调查取证方式均有其客观必要性,黄浦规土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原审法院认为,《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查处违法建筑的情况反馈举报人”,该规定并非要求黄浦规土局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查处以及如何查处的决定,仅是要求黄浦规土局将查处的进展情况反馈紫澜门酒店、紫澜门实业,且对反馈的形式也未做进一步要求,因此,黄浦规土局通过电话的方式将查处进展情况告知紫澜门酒店、紫澜门实业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系对原告在何种情形下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并非对黄浦规土局履行查处违法建筑期限所作的规定,不能证明紫澜门酒店、紫澜门实业的主张。另外,在本案中,黄浦规土局在接到紫澜门酒店、紫澜门实业的举报后,认为举报的事项历史跨度大,情况重大复杂,遂采取了现场检查、测量、询问等调查取证执法方式,并认为只有在取得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对举报情况作出相应结论。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黄浦规土局作为行政机关,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案件客观情况采取适当的执法方式,这属于行政裁量范畴,法院可对其所选择的执法方式目的正当性进行审查。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黄浦规土局采取的调查取证等执法方式均是围绕着如何进一步查明“新世界城”屋顶建筑的客观情况展开,目的具有正当性,执法方式的选择无不当之处,同时现场检查、测量、询问等调查取证方式的采用也表明黄浦规土局正在以积极的形式履行其法定职责,因此,在相关规划行政领域法律规范对黄浦规土局履行查处违法建筑职责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黄浦规土局以其积极的作为表明其无拒绝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综上,紫澜门酒店、紫澜门实业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审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紫澜门酒店、紫澜门实业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紫澜门酒店、紫澜门实业不服,上诉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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