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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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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刚与邯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邯县行初字第42号 原告李志刚。 被告邯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原告李志刚不服被告邯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130421170209182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李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邯县行初字第42号

原告李志刚。

被告邯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原告李志刚不服被告邯郸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130421170209182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志刚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志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志刚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敏

审 判 员  裴风平

人民陪审员  杜勇霖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丹丹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