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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汝行审字第325号 
 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550717-7 
 法定代表人徐洪波,主任。 
 
 被申请人夏某某,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人朱某某,女,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5)第7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5)第7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计生征字征决字(2015)第7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审 判 长 牛莉娜 
 审 判 员 郭俊利 
 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源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