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86号
法定代表人李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黄德胜,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甘某某,经理职务。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查过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了履行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不具有执行内容,应不再予以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驻对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驿环罚决
定(2015)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