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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7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纲,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志军、李强,该局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孙铁军。 
 申请人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某某旧货调剂中心拒不履行驻规罚决字(2013)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查期间,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为此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审查申请书》。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履行了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实际内容已经不存在,申请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审查申请书》,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某某旧货调剂中心拒不履行驻规罚决字(2013)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不准予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 廖 慧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