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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00214号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小杰,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益民,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司新建,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申请执行人亓明燕,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4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征收司新建、亓明燕社会抚养费47982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司新建、亓明燕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人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4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4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61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金岭 
 审判员 田金焕 
 审判员 葛爱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