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高超、王志云不服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3)滑行初字第73号 原告高超,男,成年。 原告王志云,女,成年。 被告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滑县道口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宋保元,职务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超、王志云不服被告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于20

(2013)滑行初字第73号

原告高超,男,成年。

原告王志云,女,成年。

被告滑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滑县道口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宋保元,职务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超、王志不服被告滑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超、王志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超、王志云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