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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原行初字第38号
原告张建坡,男
法定代表人王兴民,局长。
原告张建坡诉被告封丘县工商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建坡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坡承担。
审判长 娄凤霞
审判员 乔向阳
审判员 娄彦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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