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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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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金根诉被告固始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淮行初字第024号 原告张金根,男,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王世传,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始县林业局,住所地固始县。 法定代表人杨怀亭,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根诉被告固始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一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淮行初字第024号

原告张金根,男,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王世传,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始县林业局,住所地固始县。

法定代表人杨怀亭,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根诉被告固始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张金根于2015年6月29日以与被告固始县林业局就固森公罚字(2015)第02号《森林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根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仁地

审判员  戴 奎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