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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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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福顺与焦作市房产管理局、焦作市蒙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房产证一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解行初字第49号 原告周福顺,男,汉族,1951年1月27日出生,现住焦作市。 被告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林新平,该局局长。 第三人焦作市蒙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解行初字第49号

原告周福顺,男,汉族,1951年1月27日出生,现住焦作市

被告焦作市管理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林新平,该局局长。

第三人焦作市蒙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福顺诉被告焦作市管理局、第三人焦作市蒙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房产证一案中,原告周福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福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福顺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苗晓霞

代理审判员  李振虎

人民陪审员  郑旭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段娟娟

责任编辑:国平